一、回回社會經濟及其發展概況
回回民族的經濟基礎,主要是農業。其次是手工業和商業。
(一)農業
回回人在到達中國時,最初大都被分別編入“回回軍”、“西域親軍”、“哈刺魯軍”、“阿兒渾軍”、“探馬赤軍”等各軍中,並參加了滅西夏、金朝和南宋的戰役。此後隨著統一全國的實現,又相繼被納入經濟建設的軌道,過著“屯駐牧養”、兵農合一的生活;或隨地入社,被置為“編民”,取得與漢族農民同樣的資格,從事農業耕作。今甘肅河西、寧夏、新疆、雲南、河南、山東等地,都是當年回回軍兵士屯駐耕種的重要區域。例如1281年(元至元十八年),元世祖忽必烈命各地回回炮手“悉令赴南京(開封)屯田”;1290年(至元二十七年),令“給滕竭兒(今新疆阜康縣)回回屯田三千戶牛、種”;1297年(元大德元年),“徙襄陽屯田合刺魯軍于南陽”,每戶給田150畝。1322年(元至治二年),元英宗碩德八刺下詔:“免回回人屯戍河西者銀稅”。屯田活動的展開,為回回民族農業生産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14世紀後期,明代元而興,農業生産進一步發展。例如1371年(明洪武四年),徐達令原住在北京附近的故元遺民(山後民)35800余戶分散于各地衛府;不久,又將在戰爭中擄獲的“沙漠遺民”32800余戶遷至北平屯田;1384年(洪武十七年),令已入京衛的北平降卒,悉放為民屯田。上述遺民和降卒中,除部分為蒙古人外,實際上包括部分回回人在內。因為居住在北京、北京附近及其以北地區的回回人數量很多,明朝初年並未將他們與真正的蒙古人嚴格加以區分開。又如洪武初年歸附朋朝的西域人薛都爾丁,他在被封為土司後,即受命率部眾屯駐于碾伯、巴州、米拉溝(今青海省民和縣內)一帶耕牧。今民和、樂都一帶回族,就有部分為其後裔。
也有故元官員後裔,為躲避明政府擾害,隱姓埋名,投奔于僻遠地區從事耕作的。例如賽典赤 贍思丁後裔,流佈各省,其中就有不少後改事耕作。據説福建陳埭鄉,就是由其後裔蕃衍而來的。
14世紀晚期,明政府為加強西北邊防,曾從各地徵調大量人力到西北地區屯田,其中也包括大量回民,例如洪武至永樂年間,從江左(今江蘇省等地)、海泗(今安徽省北部)一帶,派人移居西寧、樂都、貴德等地。爾後青海東部出現的眾多回回村寨,就是由上述移民建立起來的。
農業生産的發展與明朝政府的積極倡導和鼓勵也有一定關係。15世紀以前,在甘肅河西、平涼,寧夏固原、靈州等地,廣大回回人民,大多數都從事畜牧業。殷實之家,馬匹成群,牛羊上萬。但後來都逐漸改事農業或農牧兼營。有的還與當地漢族人民一道興修水利,大力發展灌溉,如河西的“回回渠”,寧夏的“滿達刺渠”、“納忠閘”和“哈三閘”,就是漢、回兩族人民大力發展農業生産的歷史見證。
18—19世紀時,因清朝統治階級實施民族壓迫政策,西北地區的農業經濟曾一度遭到較嚴重的破壞,但從全局看,直至19世紀中葉以前,生産仍然處於上升階段。誠如前引畢源所奏,“人口更為稠密”,“回民大半耕種、畜牧”。
回回人民因長期與漢族人民雜居共處,其耕作技術大體上與漢族人民差不多。所謂“今居眼習俗,久同華族”,就是上述論斷的有力佐證。他們以牛犁耕,引水灌田,注意選育良種、適時耕作和施肥。農作物則因所處地域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種植糧食作物:稻米、小麥、玉米、高梁、瓜果、蔬菜以及豆類等。
從事農業的回回人,絕大多數都兼營商業、手工業或畜牧業。即使有較多土地的富裕農民、富農和地主,往往也不例外。單純經營農業的極少。據調查,滇南沙甸村解放前有900余戶人家,幾乎沒有一家單純依靠耕種為生的。每戶差不多都養著幾頭牛,一二匹馬,或替客商轉運貨物,或養雞鴨往個舊出賣,也有組織馬幫走邊區的。另據永建回族自治縣永勝鄉回輝登村調查材料,該地在解放前就有60%的農民是以營商(商販)作為主要謀生手段的,30%農戶半農半商。專門從事農業經營的只佔1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