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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法律人士:吳淑珍不入獄可執行罰金與追繳贓款

時間:2012-07-27 10:42  來源:中國新聞網

  吳淑珍26日又因龍潭購地案洗錢及南港展覽館案收賄,被判刑2年、9年定讞。陳致中夫婦部分則發回更審。 圖片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妻子吳淑珍因龍潭案等4案,已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加上26日定讞的南港展覽館案判刑9年,5案合並刑期最高就是20年。吳淑珍雖因無法自理生活,不能在監服刑,被判的罰金刑和追繳犯罪所得,還是可以執行。

  法界實務人士說,“不能關珍,可以追錢”,有關吳淑珍的罰金刑和犯罪所得,檢方在判決確定後,應可盡速執行和追繳沒收。雖說罰金刑可聲請易服勞役,但以扁家財力和目前扣到的“海角七億”贓款,易服勞役不符公平正義,檢方若能全部追錢,讓扁家吐出不法所得,才符合社會期待。

  目前吳淑珍的罰金刑和犯罪所得部分,在龍潭案,被判並科罰金新臺幣1億5500萬元,追繳沒收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美金270萬49.78元、加上南港展覽館案2000萬元罰金,及追繳沒收犯罪所得273萬5500元美金,吳淑珍執行的罰金和追繳犯罪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3億元。

  2010年11月11日,吳淑珍因龍潭購地案、人事買官案和洗錢案,為“最高法院”判刑17年6月定讞後,去年又因偽證案判刑9月,四案高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合並執行18年徒刑。

  由于吳淑珍的身體因素,經過114位醫師專業評估後,因不合監獄行刑法11條的規定,拒收入監,檢方最後責付家屬在家。

  臺“最高法院”昨天就南港展覽館案再判珍9年確定,因犯罪時間都在2005年“刑法”五十一條修正案前,依舊法規定,合並執行最長就是執行20年。

  換句話說,吳淑珍先前4案定讞,加上南港展覽館案,5案定執行刑就是20年。即使還未定讞的“機要費案”,及辜仲諒等4案衍生的洗錢案,吳淑珍未來如果還是有罪,除非改判無期,否則執行刑最長只有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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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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