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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賄案證人陳啟祥緊咬 案情發展對林益世不利

時間:2012-07-02 10:49  來源:東南網

  據臺灣媒體報道,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被特偵組拘提到案,列行賄罪被告。陳在特偵組緊咬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兩度向他索賄,提出行賄事證,案情發展對林益世不利。

  接近1日中午時,傳出特偵組根據陳啟祥的指述內容,指揮高雄地檢署對“林益世索賄疑案”的可疑地點發動一波搜索蒐證。

  林益世索賄疑案在訴訟上,陳啟祥目前有證人、行賄罪被告兩種身份。陳啟祥昨天深夜偵訊後,已被特偵組改列為“特偵案”的被告,檢察官對陳啟祥作限制出境處分,代表陳啟祥自述的行賄事證具體,而陳啟祥行賄的公務員,即林益世。

  特偵組偵辦索賄案朝貪污罪章的“不違背職務行收賄罪”方向偵辦,去年11月修法前,法律只處罰收賄者,修法後行、收賄雙方皆有刑責,陳啟祥聲稱,林益世今年2、3月兩度在家中向他索賄,要求給付8300萬(新台幣,下同)協助地勇公司爐渣採購案合約續約,無論既遂、未遂,特偵組都必須對雙方採追訴作為。

  法界人士指出,貪污罪就行賄者而言,有“行求”、“期約”、“交付”3個階段,就收賄者而言,則有“要求”、“期約”、“收受”3個階段,行、收賄的雙方只要被特偵組證實合議其中一個階段,即構成法律偵處要件。

  檢方研判案情認為,陳啟祥找林益世談公事並表達希望林能出手幫忙,屬於“行求”及“要求”;兩人談如何簽約續約屬於“期約”;談給錢方式並送金,屬於“交付”及“收受”。陳啟祥到案對案情的説明,與林益世的關係只要能被證實符合其中一階段的態樣,加上有客觀證據支援,林益世就難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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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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