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臺灣當局領導人的“特赦權”,除半個世紀前的黃百韜之子黃效先觸犯殺人死罪,獲“特赦”減為無期徒刑外,近20年來,包括李登輝與陳水扁2位前臺當局領導人都曾頒發過“特赦令”。其中,最令民眾印象深刻的是“特赦”施明德等美麗島“政治犯”等。
臺灣法律界人士表示,“憲法”及“赦免法”對當局領導人行使“特赦”權並沒有條件限制,想赦誰就可赦誰,但胡亂行使“特赦”,恐招致民意反彈,加上當局領導人的“特赦權”,本質上是以政治力介入司法權,負面影響極大,因此歷任當局領導人都慎審行使“特赦權”。
李登輝在1990年就任時,為促進政治和諧,健全島內政黨政治,頒令“特赦”美麗島涉案者施明德、許信良等9人。該次的“特赦”,另涵蓋複權可參加公職選舉,以及蔡有全等11人,獲得免除其刑的“特赦”。
在阿扁8年間,曾在2000年12月,“特赦”因宗教信仰拒服兵役的黃嘉明等19人,還有工運人士曾茂興及蘇炳坤,另在2007年6月,以“其情可憫”,彰顯當局關懷農民的用心,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