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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臺軍募兵制:落實品質建軍 提升作戰力

時間:2012-01-06 13:34  來源:中國青年報

  據媒體報道,臺灣地區新修訂的《兵役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法作為臺灣當局實施募兵制的法源,其正式生效標誌著爭論多時的募兵制改革終於跨出實質性的一步,從而為臺軍2014年全面實施募兵制奠定了基礎。

  我們知道,在世界範圍內目前有三種兵役制度:一是徵兵制,特點是義務性,以以色列為代表,即政府利用法律形式規定在一定年齡範圍內的公民必須服一定期限的兵役;二是募兵制,特點是志願性,以美國為代表,個人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確定服現役期;三是徵募混合製,即將上述兩種兵役制度相結合。

  考察臺軍兵役制度發展的歷史,臺軍從1949年開始建立徵兵制的基本兵役制度,在經歷以“反攻大陸”、“戒嚴開放”和“臺獨肆虐”為特點的不同歷史時期之後,民眾對服兵役的態度幾經轉變,但並未就兵役制度改革形成廣泛共識。

  20世紀90年代以來,臺軍迎來了變革期,以國防領導體制為突破口,臺軍在軍事活動的各個方面推行改革。在兵役制度上,臺軍提出為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首先實現“募兵為主、徵兵為輔”,並逐步向完全募兵制過渡。

  但由於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利益杯葛,致使臺軍兵役制度改革一直裹足不前。直到馬英九上臺,募兵制改革才又重新提上日程。

  2008年8月,時任臺“國防部長”陳肇敏宣佈:從2014年起,臺灣將會實行募兵制。2011年9月,現任臺“國防部長”高華柱指出實施募兵制需要跨越財政預算、配套政策和法律三個門檻,並稱當局將採取措施持續推動改革,具體包括:結合財政預算編制,逐步增加志願役員額;制定實施計劃,完善各項配套政策;推動各項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在這種背景下,新《兵役法》正式生效,從法理上為後續改革掃清了障礙。

  臺軍由徵兵制向募兵制轉變,主要是為了落實“品質建軍”,提升部隊作戰能力。近年來,臺軍為適應未來聯合作戰需要,先後提出十年兵力整建計劃、精進案(國軍軍事組織及兵力調整規劃案)、精實案、精粹案等以“精兵”為主題的兵力整建計劃,旨在建設一支“量少、質精、戰力強”的可恃戰力。

  在一系列專案實施後,臺軍的兵員減至2010年的20多萬人,兵源需求得到控制,為實施募兵制創造了有利條件。

  臺軍認為,隨著資訊技術在戰爭中的廣泛應用,參戰人員只有經過長期、專業的訓練,具備較高綜合素質和專業能力,才能生成有效的戰鬥力,適應戰爭的發展要求。募兵制所建立的職業軍隊,具有較長的服役年限,服役人員完成訓練,形成基本的戰鬥力之後,能夠長期處於現役,避免義務兵役期短,剛一形成戰鬥力就面臨退役的窘況。而確保軍隊戰力的動態穩定和持續提升也是臺軍實施募兵制的題中應有之義。同時,面對募兵制減低動員潛力的質疑,臺軍提出:雖然徵兵制能夠確保適齡青年源源不斷加入現役進行訓練,並且在退役後成為重要的民兵力量,便於軍事動員,這對陸上國家(例如以色列)意義重大。但是,臺灣地區四面環海,防禦主要依靠海、空軍等專業軍種,陸上後備動員力量對其防衛力量貢獻有限。

  兵役制度改革雖然是軍事問題,但與政治、經濟狀況密切相連。徵兵制為求公平,規定役齡青年須全部入伍,忽視個體情況,強徵入伍的青年士兵士氣低落,還造成社會人力資源的浪費。募兵制雖然帶來單個軍事人員維持費用的增加,但兵員總量上減少;同時,由於只召集需用之兵,且能提供最完善的訓練與裝備。因而,在確保戰鬥力不受影響的情況下,節省出的人力資源可投入社會生産,對於經濟發展有所裨益,客觀上彌補了軍費增加的損失。

  但募兵制也有一定不利影響,主要是可能使部隊喪失促進社會融合的作用。由於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原因,社會各階層參軍意願參差不齊。募兵制的推行,可能導致一部分階層民眾在軍中積聚(如貧困階層),進而造成軍人階層的特殊化,影響社會結構,降低部隊士氣。但是,臺灣地區的人口結構 “少子化,老齡化”趨勢日益增強,役齡青年思想觀念多元化,兵源徵集難度不斷增大,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之後,臺軍選擇了募兵制方向。其改革能否成功,我們拭目以待。(盧養輝 作者單位:國防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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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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