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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洽簽ECFA等三協議 金融法制合作“破冰”

時間:2011-09-29 14:40  來源:經濟日報

  9月7日,閩臺旅遊業界共同簽訂了《推進閩臺旅遊産業化合作宣言》。在《宣言》中,優化旅遊金融服務作為務實合作的四大領域之一被提及。其中,發展赴臺“個人遊”分期付款、擔保及託管業務、推出“旅遊一卡通”特色金融産品,優化旅遊信用卡、旅行支票和旅遊理財等金融服務功能都被詳細列入《宣言》之中。圖為工作人員展示辦理旅遊信用卡後贈送的小禮物。

  近年來,海峽兩岸同胞增進互信,排除干擾,平等協作,推進合作,取得了一系列積極成果,呈現出發展共贏的良好態勢。在不到兩年時間裏,兩岸簽署生效了三個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文件:《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以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這標誌著兩岸的金融監管機構在此基礎上正式建立了監管合作機制,也為兩岸進一步深化銀行業監管合作帶來了歷史性的機遇。

  加強監管合作交流

  共同防範金融風險

  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副行長黃建忠認為,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兩岸銀行業的發展都面臨著新的挑戰,因此,兩岸在資訊交流及風險防範機制上加強交流與合作就顯得非常必要。

  三份文件對風險防範機制做出了新的約定,其中,《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中明確規定:雙方可交換金融機構合併、監理法規相關資訊,相互可就對方金融機構在另一方境內的分支機構進行檢查等等。此外,為了應對金融危機的衝擊,《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諒解備忘錄》中特別增加了“危機處理”一節,明確雙方協調共同解決在對方境內的分支機構所發生的經營困難。這些內容為兩岸金融監管機構協調風險防控機制及各自金融監管規定,共同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了保障,也為兩岸金融機構攜手防範金融風險鋪平了道路。

  只有通過兩岸金融監管方面的有效交流,才能保證兩岸金融業交流與合作的順利進行。銀監會法規部主任黃毅認為,兩岸金融業雖然發展過程大不相同,行業現狀也有很大區別,但是金融業的發展及其監督管理有其內在邏輯和科學規律,同時,國際金融危機之後國際金融秩序的重建不可避免地會對兩岸金融業的發展産生重要影響,因此兩岸金融法制面臨許多亟待研究的共同課題。

  無論是擴大兩岸銀行業市場開放,還是加強兩岸金融業業務合作,都離不開進一步密切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大陸和臺灣金融業之間具有明顯的戰略資源互補效應,業務合作將是兩岸金融業交流的一個重要方面。黃毅説:“在合作過程中,自然會涉及到眾多金融監管問題。例如,臺灣銀行業在個人金融業務,特別是在銀行卡、財富管理等業務上都取得了顯著業績。大陸許多銀行都提出了重點發展個人金融業務。事實上,大陸銀行業在發展銀行卡特別是信用卡業務時已經借鑒和吸收了很多臺灣地區的經驗。”

  逐步完善相關立法

  建立合作法律保障

  長期以來,大陸著力推進兩岸經貿往來合作並已經取得顯著成效,在兩岸銀行業交流、合作方面,大陸方面現有涉臺銀行業方面的立法、政策是一脈相承的。

  早在大陸加入世貿組織之前,中國人民銀行就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涉臺金融法規政策便於臺商前來大陸進行投資活動。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開放了臺灣居民在上海等地外匯指定銀行以新台幣兌換人民幣的業務,並下發了《關於臺資在大陸辦銀行的審批與監管問題的通知》,為臺資銀行在大陸的設立創造了條件。

  入世後,大陸對臺灣銀行機構的進入也一直持積極、鼓勵的態度。為了履行入世開放金融業的承諾,2001年底,中國人民銀行修訂頒布了《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逐步放開對外資金融機構業務、客戶對象和地域的限制,為臺資銀行來大陸拓展業務提供了有利條件。

  2002年8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兩岸商業銀行直接業務往來關係的通知》,明確規定兩岸商業銀行可以建立代理關係並處理相應的業務,兩岸直接通匯中的結算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進行。

  “送達難、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致使兩岸互涉案件的訴訟活動難以順利進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五庭庭長沈湧認為這是涉臺案件民事審理中的一個困難。

  2009年4月26日,海協會與海基會簽署了《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為海峽兩岸在調查取證領域的司法合作提供了依據。雖然這一協議是針對刑事司法領域,但相關規定可資借鑒。

  沈湧認為,如果兩岸能就有關民商事司法領域中的相互合作早日達成協定,必將極大便利兩岸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發揮司法能動作用

  化解兩岸金融風險

  在江蘇金融司法界,大家一提起雅新蘇州公司破産重組案都津津樂道。

  雅新蘇州公司係臺商獨資企業,對繁榮當地經濟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當地具有重大影響的大公司。後由於種種原因,雅新蘇州公司生産經營陷入困境。其投資人雅新實業股份(臺灣)有限公司的重整人赴蘇州接管了雅新蘇州公司後,于2008年1月22日宣佈放棄對雅新蘇州公司的主導權,此舉導致資金鏈斷裂致使企業陷入債務危機。由於銀行債權不能按期歸還,總額達到14.9億元的15家銀行分別向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申請雅新蘇州公司破産清算。

  雅新蘇州公司面臨消亡的危險,直接危及當地的經濟發展。吳中法院提出了創設銀行團的建議,由蘇州市銀監分局牽頭,將各分散獨立的債權銀行形成了一個統一團體,並共同簽訂了框架協議。銀行團成立後,推舉5家銀行作為代表提出破産重整申請。通過統一意見,最終實現銀行債權100%的清償率,同時也有效化解了鉅額資金流失的風險。

  中國政法大學王衛國教授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案例,法院通過靈活有效地適用企業破産法的重整制度,能夠在拯救企業的同時,保護好銀行債權。説明未來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的合作前景非常廣闊。”

  在江蘇高級法院院長公丕祥看來,這只是一種司法活動中的工作嘗試。他説,法院對兩岸金融合作提供司法保障的領域其實很寬廣:從案件範圍來看,涉及銀行借款、擔保、信用證、票據、證券、期貨、保險、信託等領域的訴訟均可包含在金融案件之中;從案件類型來看,不僅涉及上述領域的民事糾紛案件,而且涉及金融監管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以及貸款詐騙、洗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刑事犯罪案件也應包含在金融案件範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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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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