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者檢察官就“75”3起重大案件審判情況答問

時間:2009-10-13 08:17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烏魯木齊10月12日電 (記者戴嵐)10月12日,“ 75”事件三起重大犯罪案件審理結束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校法學部主任、教授、新疆法學會理事陳奇彪、新疆師範大學法經學院法律系副教授茹克婭霍加和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處長李岩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今天,“75”事件三起重大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接受了審判,各族群眾對庭審過程和判決結果都非常關注,請問兩位專家和檢察官對此是怎麼看的?

  陳奇彪:依法從嚴從重對“75”事件的犯罪分子進行審判,彰顯了法律尊嚴,體現了公平正義,是眾望所歸,人心所向。一切有良知、有道德、有正義感的人都是期盼這一結果、擁護這一結果的。

  通過今天對三案7人的審理和判決,使我們更加清晰地看到 ,“75”事件是一起由境內外“三股勢力”相互勾結,精心策劃組織的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也是一起殘無人性地濫殺無辜群眾的暴力恐怖事件。其險惡用心是妄圖破壞民族團結,危害社會穩定,達到其分裂國家的目的。法律的尊嚴不容踐踏,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會允許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行為,任何犯罪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

  李岩:“75”事件是新疆解放以來發生的一起性質最惡劣、影響最大、後果最嚴重的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嚴重破壞了烏魯木齊的正常秩序和我區社會穩定。這起事件共造成197人死亡,1803人受傷,有380戶店舖被砸被燒,169輛車輛被燒燬,1208輛車輛受損。暴力犯罪分子的惡劣行徑不僅引起了各族群眾的強烈憤慨,也受到國際社會的強烈譴責。

  茹克婭霍加:從今天的審理、判決的三案7人可以看出,“75”事件中的不法之徒,犯罪行徑之惡劣、手段之殘忍、主觀惡意之嚴重,與發生在世界各地的嚴重暴力犯罪活動有過之而無不及。例如阿不都克裏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殺人、放火案,被告人在短短兩個多小時,在五個現場連續作案,殺死5人,是“75”事件中一人致無辜群眾死亡人數最多的案件之一。再比如説艾尼玉蘇甫等4人故意殺人、放火、搶劫案,共造成10人死亡,2人受傷,財産損失137萬元,是“75”事件已立案件中一案死亡人數最多、犯罪後果最嚴重的案件之一。尤其是艾尼玉蘇甫夥同其他暴徒攔截一輛麵包車,將車內一家五口人4人打死、1人打成重傷,並把麵包車燒燬。之後,阿卜杜拉麥提托合提又夥同他人打砸、焚燒天山糧油店,造成店主張趙氏一家五口人死於火中,而這五名遇害者年齡最大的82歲,最小的才12歲。這夥暴徒慘絕人寰的行徑真是令人髮指,這也是世界上暴力犯罪所少見的。所以,對“75”事件的暴力犯罪分子施以嚴厲的刑罰,不僅彰顯法律的尊嚴,更是順應民心民意的。

  陳奇彪:我認為,對“75”事件嚴重暴力犯罪分子處以重刑完全符合中國法律,也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因為任何一個法治國家都不會容忍殘殺無辜者的行為而不從嚴處罰,國際公約也沒有禁止對罪行極其嚴重的暴力犯罪處以嚴刑。特別是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針對暴力恐怖活動日益增多的現實,世界各國都制定有相應法律嚴懲暴力恐怖犯罪。比如,1993年美國通過法律,對以爆炸或其他恐怖活動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將以謀殺罪處以極刑。1995年日本“奧姆真理教”邪教組織在東京地鐵釋放毒氣案的犯罪分子均被處以死刑。

  今天,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對參與“75”事件的7名暴力犯罪分子一審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從嚴追究其法律責任,體現了人民意志,體現了社會正義,體現了法律尊嚴。

  記者:“75”事件至今已過去三個月了,為什麼到現在才開始開庭審理第一批案件?

  李岩:“75”事件參與人數之多、犯罪現場之大,案情之複雜,在新疆乃至全國都是罕見的。據我們了解掌握,截至9月底,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確認“75”事件共涉及15個街巷數百個現場,先後立案多起, “75”事件的案件偵辦難度之大、工作量之多是可想而知的。為此,“75”事件發生後,公安部、自治區公安廳抽調全國、全疆數百名偵查、審訊、技術專家參與“75”事件的案件偵辦,僅烏魯木齊市公安機關直接投入警力1千余人,全疆公安機關間接投入警力近萬人,分別成立了專案偵查、甄別審查和調查取證三個工作組。檢察機關和法院系統也抽調數百名檢察官、法官參與案件審理工作。

  黨中央和自治區黨委對“75”事件的案件偵辦、審理工作極為重視,明確要求各級政法部門,不但要全力以赴加快“75”事件的案件偵辦審理,而且要嚴格依法辦案,既講辦案效率,更要講辦案品質,務必把每一起案件辦成經得起法律檢驗、經得起人民檢驗、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按照這一精神,我們司法機關對“75”事件的案件都持非常慎重的態度,對每一起案件、每一個辦案環節、每一件犯罪證據都進行嚴格反覆甄別、審查,確保案件在程式和實體上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陳奇彪:是的。在國際上,如此大規模、案情複雜、涉及面廣的案件,由於社會關注度高,極為敏感,各國司法機關一般都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量刑準確等各個方面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因此,這類案件的審理週期一般都比較長。例如1992年4月29日發生在美國洛杉磯的騷亂、2002年10月12日發生在印尼巴厘島的特大爆炸案、2007年10月26日發生在法國巴黎長達近20天的騷亂,從偵查終結到提起公訴直到庭審判決,都歷時數年。特別是發生在美國紐約的“911”恐怖襲擊事件已經過去8年之久,至今還沒有完全結案。所以,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對“75”事件犯罪分子在三個月後提起公訴、開庭審判,體現了司法機關嚴格謹慎的執法態度,也符合法律、符合此類案件審理工作的實際。

  記者:那麼,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此又是怎樣規定的?

  茹克婭霍加: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一般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檢察機關一般在一個月內審查起訴,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一審法院一般在一個月內審結。也就是説,一般的案件從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起到一審判決,正常期限為4個月。那麼根據刑訴法的規定,辦理重大複雜的案件時間還可以延長,在特殊情況下,最長可達一年多時間。而“75”事件系列案件就是非常典型的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烏魯木齊市司法機關僅用了3個多月時間把3案一審審結,應當講效率還是比較高的。

  記者:“75”案件發生在烏魯木齊市天山區,為什麼由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而不是天山區人民法院呢?

  茹克婭霍加:我國共有四級法院,《刑事訴訟法》對不同級別的法院管轄範圍都作了相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可以看出,中級法院管轄的三類案件都是社會危害性大、社會影響面較廣的案件。因此,“75”案件由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是法律明確規定的。

  記者:這次審判的7名被告人,全都構成故意殺人罪,對他們的定罪是否準確?

  陳奇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關鍵是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殺人故意,客觀方面是否有殺人的行為,以及死亡結果與危害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對於什麼是“犯罪故意”,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從這三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被告人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例如被告人阿不都克裏木阿不都瓦伊提在對被害人陳艷軍實施侵害過程中,持金屬管鉗朝陳頭部連續猛砸15下,致陳當場死亡。被告人艾尼玉蘇甫等暴徒將麵包車內的5人拉下車殘酷毆打,其中4人受鈍器打擊頭部、腦部,造成失血死亡。阿力木麥提玉蘇普等暴徒衝進“美樂休閒”足浴店用椅子猛砸兩名被害人頭部,致二被害人死亡。從今天法庭出示的被害人照片、視頻看,眾多被害人都是由於打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的。從打擊的部位、打擊的力度、所用兇器,充分説明這7名被告人是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具有殺人故意。從庭審證據看,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都是他們的行為所致,這7名被告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記者: 我們注意到,今天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7名被告人都觸犯了兩個以上罪名、法院對他們如何進行數罪並罰?

  茹克婭霍加:這次審判的被告人都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其中犯有故意殺人罪、放火罪、搶劫罪等罪的較多。數罪並罰是指法院對一人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並根據法定原則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數罪並罰的原則為吸收原則、並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綜合原則。我國《刑法》規定,判決宣告數個死刑或最重為死刑(含死刑緩期執行)的,採用吸收原則,應當決定執行死刑,低於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執行。阿不都克裏木阿不都瓦伊提等被告人最高刑都判了死刑,所以執行死刑。

  《刑法》還規定,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如剝奪政治權利、罰金、沒收財産,採用並科原則,即附加刑仍須執行。所以對7名被告人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仍須執行。

  記者:廣大幹部群眾都很關心判決結果,今天審判的這三案7名被告人有6人被判處了死刑,我國《刑法》對適用死刑有哪些規定?

  陳奇彪: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情況,死緩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對於死刑的適用,我國《刑法》從適用的條件作了限制性規定。《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這表明,適用死刑的條件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極其嚴重。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其嚴重的統一。這次判處死刑的6名被告人都是殺死多人、手段殘忍的案犯,所殺害的對象有12歲的兒童,也有82歲的老人,還有婦女、殘疾人。他們的犯罪行為,完全符合適用死刑的條件,對這批罪犯適用死刑,是符合法律的,是各族人民群眾的強烈願望,也是對死者及其家屬的交代。

  記者:判處死刑為什麼還要剝奪他們政治權利終身?

  茹克婭霍加: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是剝奪犯罪分子以下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第57條的規定,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有以下兩種: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是為了對其予以政治上的否定評價。二是為了有利於處理與罪犯有關的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例如他們的文章、著作不再享有發表與出版權等等

  記者:被告人塔衣熱江阿布力米提也參與了殺人,卻被判無期徒刑,是出於什麼原因?

  茹克婭霍加: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犯罪分子有自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所謂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況的行為。立功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重大立功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提供重要線索的,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要罪犯(包括同案犯)。

  李岩:塔衣熱江阿布力米提之所以被判無期徒刑,是由於其是案件的參與者,且歸案後能主動坦白罪行,特別是他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獲重要在逃案犯,依法構成了重大立功,符合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被告人塔衣熱江阿布力米提在犯罪中的地位、歸案後的表現和重大立功的情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塔衣熱江阿布力米提判處無期徒刑,是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

  陳奇彪:是的,我們黨和政府歷來主張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打擊犯罪只是手段,教育挽救才是目的。因此,在處理各類違法犯罪過程中,始終堅持孤立打擊極少數、教育爭取大多數的原則。我認為,對塔衣熱江阿布力米提判處無期徒刑,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必然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

  記者:這三起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是否依法得到了保障?

  茹克婭霍加:回答這個問題,還是用事實説話比較好。根據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佈判決書、佈告和其他文件。從今天的庭審過程中看,三案7名被告每人平均是維吾爾族,參加法庭審理的全部是維吾爾族檢察官和法官,而參加旁聽的被害人親屬大都是漢族,法庭提供了維吾爾語—漢語同聲傳譯,不僅確保了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極大方便了其他參加旁聽群眾及時了解案情和庭審過程。

  陳奇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材料和意見,以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保障司法公正,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我們注意到,今天審判的7名被告人都有律師為其辯護,而且是本民族的律師。同時,從庭審中我們看到,7名被告人的其他權利,如申請回避的權利、自我辯護的權利、舉證的權利、最後陳述的權利等等,也都依法得到了保障。

  李岩:事實上,9月25日公佈的“75”事件第一批六案21名被告人中,據了解,有4名被告人委託律師進行辯護,17名被告人由法院為其指定了律師,從而充分保護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

  不僅如此,鋻於“75”事件系列案件重大複雜,我們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抽調精幹力量組成十余個監督小組,從偵查階段開始對公安機關的偵查辦案活動實施全程嚴格法律監督,並加強了監所檢察力量,全天候對每個看守所進行了不間斷檢查監督。與此同時,我們在批准逮捕、移送起訴過程中,嚴格、慎重、細緻地審查每一起案件。據我們了解,“75”事件偵查工作開始後,公安廳、烏魯木齊市公安局的督察、法制部門組織20多個執法監督組,對偵查、羈押、審訊等執法活動進行了全面的內部監督。除此之外,法院、檢察、公安機關都根據有關要求,在偵辦、審理涉“75”案件中,實施全程錄音錄影,一方面確保證據的固定,另一方面防止執法過錯。通過上述一系列的嚴格執法監督,確保了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程式公正、合法。

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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