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容忍教師這樣對待祖國的未來

時間:2014-11-28 15:59   來源:台灣網

  陜西大荔多名小學生“沒考90分”被老師抽耳光。此事經媒體曝光之後,在當地校內外引起不小波濤,有的個別家長紛紛指責學院領導,不忍看到自己的孩子在校園被粗暴對待,因為這是違反黨中央、團中央保護未成年人明確規定,敗壞校風校規極其最惡劣的嚴重事件。

  經調查,這個班一共有學生82人,十幾名學生因語文成績未達90分被體罰。涉事老師趙某體罰十幾名學生屬實,原因不是語文成績未達到90分,而是學生在反覆強調過的知識點上犯錯。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作為一名育人老師,如此惡作劇,這是比較典型的有違師德的惡劣行為。而且體罰學生的達到這個班學生比例五分之一,可見其惡劣至極。雖然校方回應稱,已對涉事老師作出處理。但不能就此罷休,因為在學生脆弱的心理已經造成傷害。

  一、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法律禁止體罰學生是基於整個社會對體罰學生普遍的反對意識,而這種意識又是基於公眾對人道的樸素認識,那就是再怎麼樣也不能打孩子,小孩子畢竟不懂事。

  二、體罰學生的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對名譽也造成了損害,在現在的法制社會,我們不允許這種行為的繼續存在和蔓延。

  三、受害者可以根據傷害程度,要求實施體罰的“老師”公開賠禮道歉,並要求學校、教育局等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如果不行,則去法院起訴要求損害賠償,公開賠禮道歉,並向媒體公開。

  一般來講,對未成年人造成的明顯身心傷害體罰,不論來自父母或教育人員,均會被視為虐待兒童的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得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由此可見,按照《保護法》規定,對教師打罵學生,體罰學生的屬於違法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法律的規定,讓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才對。同時需要指出的是,教師體罰學生,不是個人行為,是與學校有關的,如果對學生造成損害賠償,也應當由學校承擔。

  在校小學生,都是祖國的未來,都是祖國的花朵,這些小學生都在生長時期,我們有責任保護她的健康成長,讓每一個學生都能早日成才,為祖國改革開放,實現中國夢貢獻他們的才華,為民族復興作出他們的貢獻。因而説,我們每一個社會公民,都應當成為他們的保護神,決不能容忍教師這樣對待祖國的未來。

  當前有一股傾向,那就是有的教師在心理作怪,為了追求高學分,往往他們的期望值達不到時,就原形畢露,將社會壓力直接轉嫁給孩子,轉嫁到學分上。為了發泄他們的不滿,就對學生橫加指責,甚至棍棒相加,作為育人的教師,你們的師德跑到哪去了?

  老師打學生耳光走到那裏都講不通,作為教師,要為人師表,不應用這種方法來教訓孩子。我們希望每個教師都要從保護未來人的願望出發,用自己的雙手來澆灌祖國的花朵,用自己勤奮的美好的奉獻,為祖國培養一代又一代新人,讓他們早日成材,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實現中國夢做出自己最好的奉獻。(台灣網網友:趙虎啟)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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