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犯罪應該由自訴改為可公訴

時間:2015-04-07 15:02   來源:台灣網

  2013年的南京餓死女童事件還歷歷在目,近日,又有網友爆料稱,南京一對夫婦涉嫌虐待9歲養子致其渾身是傷。網帖稱,虐待行為去年曾被校方發現,但校方最初以為是偶發情況故沒多説。但近日,男童班主任發現其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隨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上網試圖尋求幫助。目前,其養母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他也被親生父母接了回去。(4月6日《新京報》)

  又見虐童案,圖片太慘,的確不忍多看。根據陳述可知,男童身上的傷,是其父母用水管或樹枝條抽打的,腳上的傷是被蒸汽燙的,臉上的傷是鋼筆戳的……這樣的細節描述,足以讓公眾知道,孩子被虐待不是一天兩天了,也不是只有一種方式方法,可為何沒有人知道呢?相關部門為何也沒有及時介入呢?看著“令人心碎”的照片,看著“未成年人保護”的制度漏洞,于相關部門而言,的確應做點什麼。

  在傳統觀念中,自己的孩子也好,收養的孩子也罷,似乎都是父母的私有物品,想打想罵皆在一念之間。但事實上,虐待兒童從來都不是家事。我國的《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均明確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虐待兒童。雖然我國沒有明確的“虐童罪”,但有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為孩子們撐起“安全防護網”。從這來説,對虐待兒童犯罪的制度規定,似乎還是“看上去很美”的。

  可為何?虐待兒童的事情還是時有發生呢?就在於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遭遇了現實的尷尬。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都屬於自訴案件。被虐待的孩子,往往會出於畏懼,或是完全不懂事,或是出於血緣情結,往往不能提起有效的起訴。這就是説,大量不觸犯刑法的兒童虐待行為,並未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和救濟途徑。如此現狀,自然無法保護好兒童的權利,也無法形成必要的震懾力。

  或許,正是意識到這樣的現實尷尬了,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去年年底才聯合下發《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規定,監護侵害行為可能構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起訴。這的確是一種進步,但也只是“釐米進步”,因為其有一個前提條件叫“未成年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告訴的”,這如何認定、需要多長時間等現實問題,都會減損“檢察院起訴”的可操作性。

  就如今而言,虐待兒童犯罪往往需要依靠媒體曝光才能贏來必要的權利保護,這是很尷尬的。畢竟,媒體關注有審醜疲勞,就此來説,對虐待兒童犯罪而言,還應回歸到常態的權利保護上來。可以説,當前的法律設置,並未能有效保護好兒童的權利,這亟待補強。落實到具體的操作層面,還需立法機關對刑法中的虐待罪進行修改,刪除告訴才處理條款,改為既可公訴也可自訴,並對具體的處罰作出明確規定。如此,兒童的權利方可得到更好的保護。(台灣網網友:三南布衣)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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