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安全教育落于孩子傷害之後

時間:2014-10-10 17:13   來源:台灣網

  本應與家人沉浸在婚禮的幸福之中,卻不料被父母“熟人”哄騙帶走棄之河邊…隨著江蘇7歲女童遇害案的告破,一邊是女童一家的無盡悲痛與社會大眾的憤恨惋惜,另一邊等待罪犯的是道德上的譴責和法律的制裁。(人民網10月9日)

  據警方初步調查,犯罪嫌疑人此前並沒有過犯罪記錄,也不存在心理疾病和精神問題,而是臨時起意造成犯罪。“臨時起意”並不能代表事情發生的偶然性,近期發生的兒童遭遇意外傷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數,綜合來看,悲劇的釀成絕不單單是罪犯碰巧作案、兒童碰巧遇害那麼簡單,而是罪犯自我道德底線的模糊,對法律法規的漠視,沒有充分意識到自己作案帶來的嚴重後果和傷害;是家長對子女生命安全問題的輕視,一時疏忽造成終生後悔的悲劇;是未成年兒童安全意識體系的空缺,接受到的安全教育過於空泛和口號化,在面臨危險時不能辨別和應對。“不管人類自認為多麼高明,自然災害和人為災害始終是我們生命的一部分。”要真正避免傷害,就應正視問題,防患于未然,莫讓教育落與傷害之後。

  一是對兒童的生命安全要教育到位。未成年兒童在無人監管時缺少思考,大多情況都容易被外界事物所左右,自我保護意識普遍薄弱,因此自護能力亟待提高。所謂自護能力,是一種自我保護的綜合能力,是指自身在可能受到外部事件傷害的情況下,採取有效的自我防護措施,避免自身受到傷害的能力。所以不能僅限于授予兒童自護知識這樣傳統的理論教學方式,還應定期通過案例分析、模擬演習等多形式多平臺來著力培養未成年兒童的自我保護與安全求助能力。對於城市的獨生子女和農村的留守兒童應根據實際情況的不同採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寓教于樂。

  二是對監護人的責任監督要教育到位。無論是從血肉親情的道德層面還是從第一監護人的法律層面來講,父母都非常重視自己的子女的安危,但又常常因為自身精力不足或看管不嚴等因素忽視了對兒童的基本日常教育。希望多起兒童遇害案的發生能夠引起家長對兒童生命安全問題的重視,也呼籲家長加強對未成年人教育的學習與思考,勤於施教,樂於施教,善於施教,盡到監護人應盡的責任,正確行使監護人肩負的監督權力。同時應進一步完善家庭監督的制度約束和法律保護。

  三是對社會的法律與道德並行要教育到位。《未成年人保護法》早在1991年就擬定實行了,但更多的人沒有從法律意義的角度去對待,也就出現了罪犯在作案前的不以為然和事發後的懊悔無奈。當前看待兒童受害事件不能僅僅只從倫理道德來討論和約束,法律網的日益健全與縝密為傷害的避免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當社會戾氣與正能量並存的時候,根除戾氣,弘揚正能量,法律與道德的並行刻不容緩。(台灣網網友:朱辰)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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