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餐廳太傷風敗俗了。”昨晚,住夢澤園的鄒女士帶著16歲的兒子,去人民路與車站南路交會處的融聖國際一家名為“金香鮑”海鮮主題印象自助餐廳吃飯,沒想到服務員一改往日制服著裝,全部穿上了比基尼,飯沒吃到一半,鄒女士氣憤地拉著兒子買單走人。(4月14日 華聲線上)
穿比基尼要分時間、地點場合,如果在游泳、時裝展示的場合穿,合乎時宜,也“養眼”。但換在餐廳穿,有些不妥。起碼有悖消費者意願,有悖社會公共習俗。老闆讓服務員穿比基尼,著裝暴露,有悖服務員的意願,有侵害員工權益之嫌。事實表明:到這家餐廳的消費者對此不“感冒”,用腳投票;50多個服務員一下子就走了20多個。
一些人認為:法律法規沒有禁止餐廳服務員不準著比基尼,不必對此説三道四,餐廳負責人也有類似的觀點。法律法規沒有禁止的行為並不等於説是文明的,可以大行其道,它們是受到道德譴責的。餐廳是公共場所,經營者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須考慮到公眾的感受,考慮到自己的舉動是否有違公共習俗的規範。市場監管部門對有違公共習俗的店家應教育引導,必要時要干預制止。
靠女性衣著暴露作行銷“賣點”,不是什麼新玩藝。去年,國內某電視臺體育頻道為了吸引觀眾看世界盃的“眼球”,讓比基尼女郎播放賽場天氣,遭到了公眾的強烈聲討。餐廳是吃飯的地方,若想客好,還應在飯菜品質及其價格上動腦子,用服務員穿比基尼作“賣點”,無疑是旁門左道。(于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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