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寵物犬進入公共場所要立法

時間:2012-07-03 15:58   來源:台灣網

  大街上,有人牽著狗一起散步、抱著狗一同逛商場、用嘴親親狗額頭……這樣的場景,已不足為奇。那麼,在公共場所人狗同桌進餐,狗還享用人的食具呢?6月27日,網友“BAOBAO8”在(湖北)宜昌一本地網站上發帖稱,他親眼目睹了一件“人狗同桌”事件,找服務員提出抗議還遭拒。該帖引來反對呼聲一片,多數人認為,此行為是對他人的不尊重。如今,人狗同游泳,同睡公園草坪等現象越來越多,我們該如何面對,相關部門又該如何管理呢?(荊楚網7月2日)

  公共場所是大眾聚集休閒、餐飲、娛樂、購物、消費的場所,需要有優雅的環境,清潔的衛生,安全的保障。可是寵物犬進入這些地方顯然是格格不入,有失優雅、清潔安全的良好秩序與基本保障。

  假如寵物進入劇院、影院、説書等演藝場所,它們身上的味道會影響這些場所的空氣清新,它們的糞便會影響這裡的衛生,它們的叫聲會影響到這裡的安靜,它們有無傳染病讓這些消費者擔憂。如果被咬傷,還要遭受狂犬病的威脅,也可能留下終身的隱患。

  游泳池、公園、餐廳、遊樂場、保齡球館、機關、單位這些場所同樣存在以上問題。前不久,宜昌市一狗主人載狗進入某單位時,遭遇門衛阻擋,狗跳下車嚇死了門衛,最終狗主人賠償20萬。

  公共場所的“狗患”能否得到治理?宜昌市法制辦主任熊文斌介紹,近年來,狗患引起的糾紛越來越多,“公共場所不管好寵物,不僅對公眾造成影響,對自身也不利。”對於部分狗主人認為西方將狗當成家庭成員,還“人狗同睡”的情況。熊文斌表示,其實西方人養寵物,在消毒和檢疫方面的投入都很高。同時,西方國家對狗在公共場所的管理十分嚴格和精細,有些國家甚至對狗叫聲都會做出處罰。

  那麼,餐館允許“人狗同桌”是一種什麼行為呢?宜昌知名律師陳守邦認為,餐館允許寵物與客人同桌進食,有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既違反社會公德,也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經營者的放任,客觀上損害了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此外,寵物與客人同桌共食,對消費者人身安全也構成了威脅。 

  陳守邦稱,人狗同食、人狗同遊等情況,違反了公序良俗,公民應依照約定俗成的公序良俗來規範自身行為。

  以色列、美國、義大利、德國、日本、新加坡等國對於飼養寵物犬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有嚴格的防疫制度和戶籍制度。有違法處罰和監管制度,有嚴格的傷人賠償制度。我國呼和浩特、成都、烏魯木齊、瀘州等市都制訂了嚴禁寵物犬進入公共場所的規定,違規者最高罰款1000元。

  禁止寵物犬進入公共場所這項法規應該儘快出臺全國性的統一法規,制定出具體細節,嚴格規定那些共共場所不許進入,如何進行安全防疫?如何制定嚴格的戶籍制度,以色列植入電子晶片的管理辦法值得借鑒。德國舉辦主人和寵物訓練班也值得探討,日本的社區管理值得參考,總之,要讓寵物犬飼養者有法可依,要讓公共場所對於寵物犬的進入有法可循,不能讓這種不雅觀、不安全、不衛生的人犬共餐、人犬共遊、人犬共睡得亂象繼續騷擾公眾,影響公共場所的正常安定秩序和衛生環境。(台灣網網友 宋九成)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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