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人社部表示,相應推遲退休年齡已是一種必然趨勢,該部將適時提出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政策建議。(《京華時報》6月6日報道)
根據專家的意見,實行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的政策,最主要的理由在於:在此期間原本應退休者繼續繳費,一方面彌補了基金總額的不足,另一方面又相對減少了基金的支出額。這將使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運作和支出更平穩。簡而言之,延遲領取養老金是為了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
這種理由當然有其充分的現實理由,然而,我們不要忘了,建立養老金制度的出發點,不是人服從錢的需要,而是錢服從人的需要。進而言之,建立養老金制度,以及改革、完善養老金制度,是想方設法籌錢去滿足人們的養老之需。與社會養老制度的本意相比較,彈性延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設想,顛倒錢與人的關係,違背了以人為本的宗旨。
養老金領取彈性延遲的設想,不僅存在改革和本意相悖的問題,還存在多重難解的悖論:
其一,對本該退休的老人而言,退休年齡推遲,因為收入體系的不同,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命運。在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國企上班的老人,工資只漲不跌、工作只減不增,當然開心了。私企、民企或者外企上班的老人,收入是根據工作量來的,他們掙得只會越來越少,許多人會被企業直接或者變相解聘,在如此困境下,拿不到養老金是保護還是傷害?
其二,對年輕人而言,當前的就業崗位就夠緊張的了,大學生爭著做挑糞工,研究生競聘城管隊員,老人們一旦集體延遲退休年齡,騰出的就業崗位勢必顯著減少,促進就業的設想也不是一蹴而就之功,年輕人的就業壓力豈不是火上澆油?
其三,對社會整體而言,從業人員老齡化加重,就業市場競爭加劇,勞動力新陳代謝速度放緩,這是優化還是弱化人力資源使用?
在適當的年齡離開工作崗位,以領取養老金維持自己的生活,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確保勞動者依法獲取養老金,是社會和政府應盡的基本責任。在當前的經濟環境、就業環境和政策環境下,推遲養老金領取年齡,不利於老人養老,不利於年輕人就業,不利於人力資源整體開發,暫時不宜施行。錢不夠?政府應該讓被勞動者“養活”的企業多些付出,要讓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財政多些付出,這才是養老金這個充滿人文關懷、法律莊嚴的現代社保制度的正確方向。(台灣網網友:潘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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