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受審,誰最該反思

時間:2011-12-06 10:39   來源:台灣網

  12月1日,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在重慶萬州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江被控以舉報電視臺播發虛假廣告為由,敲詐勒索全國300余家電視臺,金額共計242萬元。職業打假人遭遇司法指控並非首次,但本案所涉金額為歷次之冠,案發過程也具有普遍性,審判導向對於職業打假人群體具有標本意義。庭審吸引全國各地大批職業打假人前往旁聽。經過半天審理,法庭宣佈擇日宣判。(12月4日《京華時報》)

  儘管法庭宣佈擇日宣判,最終的結局尚不得而知。但不可否認,這件事對於中國當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相應的司法建設有著明顯的標本意義,而且這種意義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道理很簡單:職業打假人本就是一個爭議重重的身份,而這一案件的審理或許可以成為今後對待職業打假人的範本也説不定。而且,對劉江的判罰不僅關乎職業打假人,更是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

  來看其律師的辯護。律師認為他所得收益,大多是有關單位給的勞務費、舉報獎勵等,不具有敲詐勒索性質。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是行為人以威脅或要挾等方法給予被害人精神壓力,迫使被害人對其財物作出有利於行為人的處分。而本案中,各電視臺是在受到相關處罰後才與被告聯繫,雙方商談的是對被告購買的偽劣藥品成本,及被告為了維權産生的費用進行賠償。被告要求電視臺賠償是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被告在舉報前購買了違法廣告推銷的産品,在酒店住宿時收看了電視臺的違法廣告,均形成消費和服務關係,是消費者。

  從各方的爭論來看,所有問題歸結起來,最重要的還在於究竟該如何定義職業打假人的身份,他們究竟算不算消費者。實際上,對職業打假者算不算消費者,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一方認為職業打假人購買了商品,那麼就是消費者,這與他們的身份無關;另一方則認為職業打假人的目的在於牟利,是鑽了法律的漏洞,他們不是實質上的消費者。

  其實,一個顯而易見的常識在於,這些打假人之所以能夠專職打假就在於市場上時刻充斥著一些品質有瑕疵、或者産品本身與宣傳廣告不相符的産品。但另一方面,我們的監管卻總讓這些産品逃脫,堂而皇之地進入市場,而在發生事故後卻又得不到最嚴厲的懲戒。比如,依雲在法國就是個大眾品牌,在中國則由大眾消費品變身為奢侈品。日前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佈7月入境不合格化粧品及食品資訊,高端水品牌“依雲”赫然在列,這已是依雲6年內第5次登上“黑榜”。此外,中國各家電視臺充斥著各種各樣的虛假廣告,有人不禁發出驚呼:還有哪向我們這樣容忍虛假廣告?

  應該説,這些問題困擾著不斷成長的中國消費者。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也就成了一個常談常新的課題。關鍵的問題就在於,每一次相關部門對偽劣産品的調查,往往像一場政治運動,不能形成一種有效且常態的機制。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不管如何定義這些職業打假人,但有一點值得肯定的是,這個群體承擔了一些本不該他們承擔的事務,進行著本不該被商業化、市場化的行為。可以説,如果不是機制不健全、監管跟不上,相關部門的責任也就不會被有意無意讓渡給職業打假人,成為他們牟利的工具。因此,對他們進行明確定義,反證的恰恰是一個缺少監管闕如、機制乏力的現狀,這才是更該反思的地方。(台灣網網友:陳勇釗)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台灣網觀點)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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