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綜藝節目有沒有法律問題?

時間:2015-08-06 09:33   來源:新京報

  正因為這次《偶像來了》和《英雄豪傑》兩個節目的環節設計和攝製手法極為相同,我們才會認為一個節目抄襲了另一個節目。但這些相同的部分,並不完全屬於法律保護的部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並非“思想”,而是“獨創性的表達”。

  《偶像來了》近日陷入“抄襲”危機。網友把韓國綜藝節目《英雄豪傑》的截圖和《偶像來了》一比對,舊倉庫、紅地毯、兩排桌椅分組都成了“抄襲”的證物,又質疑林青霞的設置相當於盧士燕之於韓國女星,從畫面上看,也是引得眾人起身夾道歡迎。就不提汪涵、何炅兩位男主持人説的話有似曾相識的感覺了。然後,這樣的新聞,引起了網紅小王的關注。王思聰發微博説:版權不版權是法律問題,但你們抄得這麼傻真是智商問題。

  那麼問題來了,抄襲綜藝節目有沒有法律問題?

  電視綜藝節目模板起源於一個創意,從創意到最後形成電視節目,要經過創意的文字記錄、製作和攝製、播放,才能形成熒幕上我們看到的“節目”。而不同的綜藝,除了嘉賓不一樣,其餘的環節設計和攝製手法,就是我們通常認定“節目”的那個模板。正因為這次《偶像來了》和《英雄豪傑》兩個節目的環節設計和攝製手法極為相同,我們才會認為一個節目抄襲了另一個節目。

  但這些相同的部分,並不完全屬於法律保護的部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並非“思想”,而是“獨創性的表達”。也就是説,電視節目中相同的主題音樂(音樂作品)、相同的logo(比如《中國好聲音》的V形手指)、畫在圖上的舞臺設計、相同的主持詞才有可能構成法律保護的“表達”,而那些變幻的元素,如明星、遊戲設計、環節這些都不構成法律上的“版權”。

  那我們之前嚷嚷的“引進版權”是什麼鬼?國內許多電視臺這幾年花鉅資買下國外知名綜藝節目的獨家版權,引進的是什麼?

  我們平時説的引進電視劇、電影是真正的引進“版權”,它在法律上指的是引進者買斷了一部已完成的作品在一個區域的複製和發行權,無論從劇本、畫面、臺詞還是演員表演,作品都不會發生變化。這種權利是獨家且排他的。而電視節目的版權引進,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獲得一個節目“品牌”在中國區域的獨家授權,商標、宣傳權利等;第二是製作節目的技術支援,比如説數據、拍攝方法、統籌方案、甚至是節目所需的全套協議合同。

  我國真人秀節目的引進,基本是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的。在這之前,我們對這種實景電視節目製作的經驗非常缺乏,需要國外的數據、拍攝技術支援,因此“引進”在很大層面上是“顧問服務”的引進或者説“技術引進”。一旦中國的製作公司利用勞動人民的智慧,掌握了真人秀綜藝節目的拍攝方式,獲得了這些經驗,也就具備了自主開發節目的能力。

  像湖南臺這樣的綜藝大戶,可以通過觀看一個已播出的節目,分析它是怎麼製作出來的,這時候似乎就不需要顧問執導——也就不需要“引進版權”了。

  以前天津衛視作為擁有《偉大的婆家》在中國大陸地區唯一的模式升級改造和製作使用權的公司,也曾發聲明起訴過拍《明星到我家》的江蘇衛視,稱其嚴重損害了韓國JTBC電視臺、天津衛視的合法權益並表明會提起訴訟,結果卻是不了了之。

  面對抄襲,創作者尋求著作權保護很困難。但有一點需要厘清,如果有抄襲者宣傳自己就是原節目,使觀眾發生混淆,節目的版權方可以用不正當競爭法中的“混淆行為”告抄襲者。法律這樣的設計,是對一部作品具有的版權價值衍生出來的商業品牌價值進行保護,從而規制一些商家的寄生行銷行為。

  就《偶像來了》和《英雄豪傑》而言,只要芒果臺不刻意營造宣傳“抄襲”效果,韓國公司又願意與這家娛樂大戶保持默示的曖昧關係,芒果臺的行為,就不會招致法律風險。

  微妙的是,芒果臺的工作人員在微博發聲“創新,快樂和營養”,否認“抄襲”,回應網紅小王“人紅‘是非’多,節目也一樣”,這種“強調不同”的“炒作”,算不算另一種形式的“寄生行銷”呢?(娛樂法律從業者 劉莐)

編輯: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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