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瑤指責于正侵權 專家:可要求“停播”但存風險

時間:2014-04-16 07:58   來源:人民網

  15日14時左右,官方認證為“花非花霧非霧官方微博”的用戶刊載了一封名為《瓊瑤寫給廣電總局的一封公開信》的文章,指責于正編劇的《宮鎖連城》侵犯其早年作品《梅花烙》的版權,感嘆“無力保護自己的著作權”。下午四時許,于正迅速做出回應,稱其劇本來自黃梅戲“偷龍轉鳳”的橋段,並強調劇本此前因與瓊瑤在內地的公司旗下演員合作緣故,已發送其查看並獲得肯定,認為“絕對只是一次巧合和誤傷”。記者就此事件的相關著作權問題採訪了中國智慧財産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智慧財産權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導師馮曉青。

  “常見故事情節”不受保護

  對於于正劇本是否抄襲,馮曉青表示,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需經過法律的專業評判。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侵權行為統一作出界定,並沒有針對“劇本”單獨作出規定。具體見現行《著作權法》第47條第5項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馮曉青指出,對劇本作品是否侵權進行專業評判時,首先要排除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抽象的“思想觀念”不受保護;第二,與劇本有關的慣常的故事情節、題材等,比如一些常見的劇情模式等應該屬於“公有領域”,不能被個人“壟斷”。

  除去以上的兩部分外,需要將剩下的部分作一個比較:判斷“在後的作品”對“在先的作品”有無實質性相似。馮曉青表示,所謂實質性相似,通俗來講就叫做“雷同”。看“在後的作品”是否將“在先的作品”經過“喬裝打扮”、“偷梁換柱”之後形成的。“當然這也有一個前提,就是‘在後的作品’要有接觸到‘在先的作品’的可能性。”

  另外,在判斷侵權行為時,“在後的作品”作者是否存在“主觀故意”,也是需要考慮的主觀因素。

  可以要求“停播” 但有風險

  《宮鎖連城》目前正在衛視熱播,瓊瑤是否可以要求其停播?對此,馮曉青表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原告方是有權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但這也需要原告方做出相應的擔保。“一般情況下,除非原告方掌握了強有力的證據,否則此舉風險很大。因為萬一最終判定為‘不侵權’,原告就要反賠損失。”依據為現行《著作權法》第50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産保全的措施。”(趙竹青)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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