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率讓汪峰回到春天裏

時間:2012-07-10 10:04   來源:廣州日報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仍然沒就日益氾濫的時評文章被免費轉載現象,維護時評作者權益 國家版權局日前公佈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與3月31日公佈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相比,第二稿對原草案刪除三條,增加三條,對四十八個條文進行了改動。其中,刪除了此前第一稿中爭議最大的錄音製品“法定許可”條款。

  相對於社會法、刑法等法律來説,《著作權法》只是一部利益調節面較窄的“小法律”,然而“變法”反響之劇,公眾參與之熱,出人意表。3月底,該草案甫挂上網徵詢公眾意見,高曉松、汪峰、李廣平等音樂人第一時間在微博上對第46條密集開火。不滿這一條款過度保護“春天裏”的“旭日陽剛”,而讓“汪峰”成為“苦主”。據官方透露,從3月31日至5月10日,國家版權局共收到意見和建議1560份,涉及草案88個條款中的81個。意見多多,修改大大,據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稱:“88個條款只有7個條款沒有修改。”

  第二稿徹底刪除“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條款,這一回合,高曉松等音樂人完勝。然而,有人歡喜有人憂,時評人挺悲催。草案出臺之後,140位時評作者針對修改草案第四十條聯名上書,要求明確“時事性文章”範圍,制止日益氾濫的時評文章被免費轉載的現象,保護時評作者的權益。終究,140位時評作者的力量仍顯微弱,《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這一表述並未作任何改變。

  《著作權法》作為一部行政法規,涉及的只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使用者,其修改過程竟引得“無數英雄競折腰”,不足兩個月,1560份意見和建議,昭示社情民意。立法者開門立法,讓公眾廣泛參與,表達利益訴求,並積極回應民意,吸納合理化建議,是對公眾應有權利的滿足;不同利益主體、不同社會階層在公共空間的理性對話,平等博弈,達成共識,是“胎育”良法不可或缺的先決條件。與此同時,公眾積極參與立法,更是對立法者、法律、司法的信任,另類“前期普法”是降低法律執行摩擦力的“潤滑油”。多年的立法實踐不斷證明,立法過程越透明,公眾參與度越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就越高。

  “88個條款只有7個條款沒有修改”亦喜亦憂。也許,立法者從善如流、聞過即改的誠意應該首肯,比起那些奉命立法、閉門立法、“部門利益法律化”等前進一大步。譬如,不久前通過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儘管2011年8月時曾公開徵求意見,但此後二審、三審的草案均未公開,最終引發公眾對於某些條款的不同解讀,以及對於立法過程是否有違《立法法》的詰問。既然公開徵求意見,你一定要列“流水賬”,讓公眾知道你在説什麼,每個條文為何這樣寫、有何含義、調研過程如何等等。尤其是二次、三次公開修改草案時,還要給出“明細賬”,公眾提了哪些意見,是哪些群體表達,哪些得到採納等給個説法。

  從立法技術維度,一部法律二稿比初稿改動率高達92%説明瞭什麼?無論是結構技術還是語言技術,《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二稿比初稿都有較大更張。這難免讓公眾對立法者的知識、經驗、方法和智慧有看法,並對法律的嚴肅性、嚴謹度心生忐忑。故而,二稿還應該多挂一些時日,再聽聽各方意見,別急於鳴金收兵。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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