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酬標準、著作權保護及其他

時間:2012-04-10 09:21   來源:北京晚報

  稿酬標準的制定,必須交給市場主體。誰是市場主體?當然是生産者和消費者。《著作權法》修改引發爭議,特別是草案第46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惹得高曉松等音樂界人士集體反對,關鍵是《著作權法》修改草案裏塞進了一個冒牌的市場主體:有政府背景的中國音著協或是其他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草案第48條規定,依據第46條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發表的作品,當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費用。46條和48條這兩條的要害是把著作權人的權利架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明明是著作權人的“公僕”,為著作權人服務的,他們不但要“強行”為著作權人服務,而且還要通過修法把這種“強行”服務合法化。音樂界部分人士稱之“惡”法,也許有些言重。但我從修法中看到了著作權人的權利有可能通過新法出臺後部分或全部喪失,卻是不爭的事實。以前是部門立法,這一次修改草案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其中發揮作用,他們的手伸向著作權,伸向著作權法,如果不加注意,保護著作權的修法初衷很有可能南轅北轍。

  值得警惕的是某些律師的看法。有法律界人士説,未讀出草案有“強盜行為”,甚至相關規定為幫助音樂人更好地維護權利,也為讓作品廣泛流通,高曉松等人對草案理解欠妥。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春泉認為,“這麼規定,出發點為保護著作權人權利,與其收不到錢,那就由政府統一收,但實行起來可能不理想。”(《京華時報》4月6日)作品是否需要廣泛流通,那是市場主體的事情,首先取決於著作權人的意願。一個作者寫一本小説,或寫一首歌,售價高了只在1萬人中流通,售價低了可以在100萬人中流通。這是作者個人的事,用得著別人未經作者同意就幫助“廣泛流通”嗎?喬布斯的手機、電腦,你能不經授權就自己盜版生産、降價出售幫助人家“廣泛流通”嗎?你成立一個“集體管理組織”也得人家認可、授權,不能你説了算。這是法律問題,還是常識問題?不懂常識的律師是法律的悲哀。(蘇文洋)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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