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淑珍避重就輕攪案在身也救不了陳水扁

時間:2009-02-11 09:30   來源:台灣網

   臺北地方法院昨天第19次開庭傳訊吳淑珍,就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招標和海外洗錢等“扁家四大案”進行準備程式。由於陳水扁已遭羈押,也由於扁案所披露的大批材料已是無法抵賴,更由於陳致中夫婦已經認罪協商及案中多數被告已經認罪,故曾在第一次出庭時上演“昏倒”疑劇連續17次請病假拒絕到庭的吳淑珍已是避無可避。於是在相隔787天之後,終於“死死氣”地如期到庭應訊,並預先透過多種渠道放出種種風聲,包括吳淑珍將會道歉及陳致中將會陪同吳淑珍出庭等,力圖塑造一種“守法”、“勢弱”的形象,以博取同情,以減輕案情對仍被羈押在看守所中的陳水扁的壓力。

  澳門《新華澳報》今天發表評論員富權的文章對此指出:然而,吳淑珍昨天在法庭的表現,雖然確是比以前少了些強悍,也確實是以“扁家四大案”對社會造成動蕩不安而公開“道歉”,還承認了偽造文書罪及收受政治獻金,甚至還在“糾正”罪證的情況下承認將小額現款匯往島外,但從整體上,她只不過是認錯而不認罪,或是認小罪而拒認大罪,因而其“道歉”也就欠缺誠意,其實只不過是以退為進的策略調整。

  實際上,吳淑珍的應訴策略是很明顯的,就是要“保子護夫”,因此能認罪的部分儘量認,與陳水扁有直接關聯的機要費案與龍潭案否認貪污,與陳水扁保持一致;與陳水扁無關的南展館案則大方承認,一方面貪污罪不一定能成立,另一方面也是向檢方釋出“認罪”善意。而且,也是要以自己的“認罪”為爭取釋放陳水扁創造“有利條件”。

  而在應訊技巧方面,吳淑珍則是其一是在案情涉及到扁家的範疇內,將所有案情都包攪在自己身上,聲稱陳水扁並不知情,以圖掩護陳水扁及兒子、媳婦過關;其二在整個案情中,將“犯罪”行為全部推卸給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等人,自己只是一個因“不懂會計程式”而錯領機要費者,認錯而不認罪;其三是避重就輕,只認造文書罪,而不承認貪污罪,即使是有承認洗錢,也認小不認大,力圖減輕刑責。

  吳淑珍的策略意圖很明顯,就是恃著自己是個傷殘人士,即使被刑判也不用坐牢,只是在家中執行刑期,因而就把家人尤其是陳水扁的涉案案情全部包攬在自己身上,以自己的特殊身體條件,來換取陳水扁的免被追究刑責或是輕判、緩刑。但即使如此,吳淑珍還是避重就輕,認錯不認罪,認輕罪而不認重罪,以爭取自己的刑期也是被輕判。儘管重判、輕判都無須坐牢,但畢竟輕判對自己各方面都有利。

  不過,或許吳淑珍新聘請的幾位辯護律師並未來得及閱讀案卷,因而還未能向她提供在應訴策略方面的法律事業意見,也或許吳淑珍雖久經“政治沙場磨練”,卻非法律專業出身,因而她的應訴策略政治成分較多,法律方面的考慮則較少。實際上,在刑事政策上,洗錢是極為嚴重的國際罪行,世界各國都對犯案者採取極為嚴格的防範措施。而貪污罪雖然也因聯合國已通過《反貪腐公約》而成為國際公罪,但畢竟其對國際公共秩序安全的危害性相對較弱,因而世界各地對發生在本國之外的貪污犯行往往採“不干預內部事務”的態度,而不像洗錢罪那樣“老鼠過街,人人喊打”。至於偽造文書罪,縱使在世界各國的刑法中均屬犯罪行為,但卻並非是國際公罪,也不會對國際公共秩序産生危害性,因而世界各國對發生在別國的偽造文書罪更是採“不理他人瓦上霜”的態度。

  文章指出,在此情況下,吳淑珍的只是承認偽造文書罪,而不承認貪污罪,卻又承認洗錢罪,就正好是“揚短避長”,撞上了國際間攜手合作共同打擊洗錢罪的“槍口”。日後在其刑期期滿之後,倘若向美國申請入境探望或依附屆時可能已經在美國定居甚至是入籍的陳幸妤及黃睿靚等,就肯定不會獲發入境簽證。況且,吳淑珍的這些策略是否能奏效,意圖是否能實現,則並非以她的意志為轉移。實際上,昨天她所觸及的只是整個案情中的冰山一角,還有很多檢方已經掌握的她都避過。另外,陳水扁一家的案情,並非只是檢方已向法院起訴的部分,特偵組還在深入偵查之中。隨著案中各被告的認罪,供出更多的案情,也隨著案情所涉國家、地區的刑事司法合作,提供更多的扁案洗錢的證據,吳淑珍要採取何種策略,都將逃不過法律對陳水扁一家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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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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