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豈容曲解 扁珍都將入監

時間:2010-11-12 10:11   來源:台灣網

  五都選舉前夕,扁家弊案接連判決,除“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引爆社會譁然,昨日臺灣“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弊案、陳敏熏人事案三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都分別被判刑11年及8年之刑期,陳水扁夫婦都將發監執行。臺灣《中國時報》12日社論指出,擾嚷臺灣社會二年多的扁家弊案,終於有了第一波的結果,這同時也預告,臺灣將出現第一位坐牢的前“總統”! 

  

  全文摘編如下:

  最高法院的三審判決,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理由簡單明瞭,根據“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收受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饋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則要從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的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饋贈,就認為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所以“職務上之行為”,是指公職人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看到“高院”的判決書,“二次金改”一審法官周佔春能不汗顏嗎?周佔春跳躍法規,直接從“憲法”明定的“總統職權”,罔顧陳水扁夫婦收受賄賂的事實,甚至為扁開脫,指扁介入金改雖是僭越了“總統”職權,但介入不是“憲法”所定“總統”的職權,所以就無所謂違背職務的行為,即然如此,就不是犯罪行為,既非犯罪行為,連洗錢罪都不能成立。 

  法官也是選民,必然會有其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好惡,但是,做為社會正義的最後守門員,法官獨立判案的專業更重要。周佔春的判決,讓民進黨人都無法茍同,前“立委”林濁水毫不避諱,直言周的判決見解有誤,林濁水同樣從“憲法”指正周佔春的謬誤,“修憲”後,“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已變成“任命權”,甚至任命之後還有“免職權”,當然不是虛位“總統”。尤其是,“總統”還可以召開“國安會”,決定臺灣全安大政方針,經濟、財政都可能是“大政方針”之一,豈可謂“總統”無權! 

  “高院”對龍潭案與陳敏熏人事案的判決定讞,已經為“二次金改”上訴二審提供最佳的法律後盾,這個案子不僅是針對陳水扁夫婦而來,最重要的,臺灣史無判例“總統”貪污案,必須確立一個嚴格不容退讓的標準:“總統”,有再大的權,就是不能貪污。這麼簡單的道理,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見解能改變的。 

  “高院”對扁家弊案中的兩案三審定讞後,扁、珍即將入監服刑,陳水扁曾提出他要入監也要到高雄,吳淑珍的情況比較特殊,根據“刑事訴訟法規”,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性命者,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過去也曾有重症者在家服刑的前例,吳淑珍不良于行是否謂之“重症”,容或有不同看法,但不論如何,前“第一夫人”的身體狀況絕對是執行時,必須考慮的重點。 

  陳水扁曾是主政八年的臺灣地區領導人,這場漫長的訴訟,現在也才只是後續一連串弊案終審判決的起步,不論我們喜歡與否,扁案未來都將會持續牽動臺灣政局與人心好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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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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