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讓美國國家監控膽大妄為?

時間:2013-06-25 14:29   來源:新京報

國際觀察:誰讓美國國家監控膽大妄為?

2012年5月3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同前總統小布希在白宮東廳出席布希畫像揭幕儀式。

國際觀察:誰讓美國國家監控膽大妄為?

2006年1月25日,位於美國華盛頓的美國國家安全局威脅營運中心,工作人員在辦公。

國際觀察:誰讓美國國家監控膽大妄為?

  “棱鏡”項目置奧巴馬于風口浪尖,政府信用受損。縱觀這十幾年的美國國家監控歷程,小布希無疑是監控擴權的強力推動者,而奧巴馬只是旁觀,守成。小布希的勇氣似乎來源於“911事件”後美國民眾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憤怒和仇恨。當民眾不滿和媒體不斷揭露潛在恐怖風險的具體社會環境中,美國立法機構、司法機構也就順勢配合總統反恐,結果美國國家監控擴權也就水到渠成。從2013年回望2001年,美國人的傷口癒合了,於是,他們審視自身的權利和自由是否被公權力踐踏了。本版撰文/新京報記者儲信艷

  焦點1 “911”促官方監控擴權

  2002年10月,在國會出席聽證會時,時任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局長邁克爾海登抱怨説,如果本拉登潛入美國,法律的條條框框讓NSA無法監聽他的通話內容。為此,他向議員們呼籲,他需要更多的靈活性,以便應對危險情況。

  在此次聽證會上,海登重申,美國人民需要在“自由和安全”之間站隊。海登進一步強調,美國遭遇的襲擊幾乎肯定將美國引向更注重安全的道路。

  毫無疑問,海登的堅定姿態與他的上司——時任美國總統小布希——的心思契合。

  美國遭遇“911事件”的2001年,小布希指示NSA利用強大的監聽能力,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可在美國本土進行監聽。當年10月26日,小布希簽署頒布“愛國者法案”。該法案以反恐為名,擴張了美國警察機關的許可權,例如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等。

  為何他的膽量如此之大,敢於挑戰美國人民向來看重的自由和隱私權?

  媒體找到了其中的“命門”:時任美國總統小布希的授權依據是2001年9月14日美國國會通過的聯合決議。該決議賦予總統在反恐活動中可以“使用所有必要和適合的力量”。

  小布希曾為自己辯護説:“這種授權在反恐戰爭中是重要工具。”在其看來,此舉既合乎法律,更尊重憲法。

  除了法律依據,美國官方監控日漸“膽大妄為”的客觀因素則是美國人對恐怖主義分子的憤怒以及對潛在危險因素的恐懼。這背後的隱形交易似乎是,只要剔除危險因素,你們可以使用一些非常規手段。

  美國媒體當時報道稱,“基地”組織已向美國本土輸送了一批恐怖分子,所以美國存在遭遇第二次“911事件”的可能性。

  在這種情況下,有多少美國人會同NSA較勁,討論在自由與安全之間如何做出選擇?

  焦點2 美秘密法庭擋不住“監控潮”

  “911事件”後,美國輿論指責美國國家安全局(NSA)在收集和翻譯截獲資訊時不夠積極,導致其未能對“911事件”做出預警。

  2001年9月10日,NSA截獲了兩通阿富汗的電話,其中一個對話提到了“明天是零點時間”,另一個電話中有人説“遊戲開始了”。不過,這個充滿隱語的通話被NSA忽視了。

  美國人痛恨NSA的疏忽和無能。不過,從另外一個角度看,“911事件”之前的NSA是謹慎的、小心的,甚至可以説是收斂的。因為它曾經因為監控惹過官司。

  尼克松因水門事件辭職之後,美國國會進行了事後調查。1976年,一個由參議員佛蘭克丘齊領導的國會委員會調查組發佈了一份報告,其中涉及3起NSA監控美國人的案例。

  一系列的竊聽監控醜聞促使該國在1978年推出“外國情報監控法案”(FISA)。該法案要求,美國建立了一個秘密的聯邦法庭。當NSA或其他情報機構懷疑一名美國人是他國間諜,需要對其進行監控時,必須要向該法庭提交申請。該法庭將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批准。

  據秘密法庭年度活動簡報的數據顯示,從1979年到2004年,該法庭批准了18761次監控授權,只拒絕了5次。

  寫過NSA書籍的波姆福德“一語道破天機”:秘密法庭如同司法機構內的一枚大大的橡皮圖章。

  焦點3 “911”遠去民眾更重權利

  小布希在NSA監控方面的大肆授權,當時也招致了相當多的反對聲。批評人士指出,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禁止“無緣由地搜查和獲取”。1934年通過的通訊法案和美國刑法典第18條保護公民免受非授權的搜查,保護公民隱私。

  根據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大規模的監控需要執法部門有正當理由,並得到法院授權。

  然而,一旦涉及“外國勢力活動”的情報蒐集,情況就不一樣了。

  此次曝光的“棱鏡”項目原本是用來監控美國本土以外的外國人,不過,偶爾也需要蒐集特定美國人的一些相關資訊。2008年之前,美國政府如果監控一名美國人,必須提出此人是外國機構間諜或代理人的理由;如果監控一個機構,則要認定此機構被外國情報部門利用。

  當美國國會2008年通過《外國情報監視法案》修正案後,美國政府則不需要認定目標人是間諜或代理人,只要提交“此人不在美國國內”的理由。

  即便奧巴馬在電視講話中解釋稱,“棱鏡”項目不針對美國公民或在美國的人,它志在反恐和保障美國人安全。

  但在“911事件”過去了十幾年的當下,美國人更看重的是自由和隱私權,還有對政府權力不斷蔓延與擴大的擔憂和憎恨。

  6月17日,美國有線新聞網CNN的民調顯示,61%受訪者不支援奧巴馬監視美國公民;43%受訪者認為奧巴馬反恐過度,妨礙了公民權利;還有62%的受訪者堅信政府蒐集了自己的電話記錄或網路數據。

  美國《華盛頓郵報》評論説,公眾需要合理的解釋,“棱鏡”項目為美國國家安全帶來的收穫是否值得侵犯個人隱私。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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