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杉磯附近著名的亨廷頓圖書館
美國政府管理文化産業時有所為,有所不為,對無法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在市場經濟中求生存的非營利性文化組織給予扶持,同時通過法律調控文化市場,而將營利性文化産業交給市場。
這是關注國外文化管理體制系列的最後一期。希望通過探究英、法、日、美四國文化管理體制的特點,讓讀者有所收穫。謝謝關注。
美國的文化産業不僅是國民經濟最重要的支柱之一,而且為鞏固其世界霸權提供不可或缺的軟實力支撐。美國政府區分了營利性文化産業與非營利性文化組織。前者交給市場,政府不控制也不分享其所有權,更不直接參與或干預其經營,這是政府有所不為的地方;後者因無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在市場經濟的大潮裏求生存、求發展,政府於是便通過稅收政策或直接資助加以扶持,這是政府有所作為的地方。
法律手段維護公平公益
對於美國這個市場經濟國家來説,政府調控文化市場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莫過於法律。通過立法和司法,政府確保文化企業之間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同時,政府也通過法律手段確保文化企業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不違背和損害公共利益。
為了打擊盜版,維護文化産業領域的公平競爭,同時鼓勵文化企業創新突破,不斷開發新産品,佔領資訊時代世界智慧財産權的高地,美國政府在1976年《版權法》的基礎上及時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規,如《版權保護期限延長法》、《數字千年版權法》、《防止數字化侵權及強化版權賠償法》等等。上述一系列法規的頒布為美國政府打擊網路文化市場的盜版行為、規範該市場經營秩序提供了系統的法律保障,為相關産業挽回了數十億乃至上百億美元的損失。
美國政府還通過立法來有效維護公共利益。例如,隨著網路的普及,網上充斥色情暴力內容,一時間成為美國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為此,美國國會相繼通過了《未成年人線上保護法》、《未成年人網際網路保護法》、《兒童隱私保護與父母授權法》。此外,國會還通過立法成立了未成年人網上保護法委員會,將公共教育與網路技術的最新發展相結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為了保護隱私權,美國政府于1974年頒布了《隱私權法》,1986年頒布了《聯邦電子通信隱私權法》,1997年通過了《全球電子商務發展框架》。
人們以為,美國是一個言論絕對自由的國度。實際上,美國政府頒布了不少限制言論自由的法規。為了保護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早在1842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關稅法》中就包含了美國最早的一部聯邦反猥褻法,禁止淫穢圖片進入美國;1873年通過的《康斯托克法》禁止郵寄傳播淫穢材料;1842至1956年期間共通過了20部反猥褻法;1996年通過的《兒童色情保護法》禁止以任何形式傳播兒童色情材料。另一方面,1917年通過的《義務兵役法》對以言論、刊物誘導他人逃避兵役者將按照相關刑法條款處置。1940年通過的《史密斯法》規定,編輯、出版、發表、散佈、出售或公開展示任何鼓吹、勸導、教唆以武力、暴力摧毀、推翻美國政府、州政府或任何政府部門者都將被判處重刑或罰金。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國內安全法》和《共産黨控制法》也對出版自由進行了限制。
美國的經驗表明,自由的大廈必須建立在法律的堅實地基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