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嶺一對戀人河中溺亡,民間撈屍隊先是報出了1.2萬元的高價,幾經砍價,最後以3000元成交。對此,有人抱怨撈屍隊漫天要價太缺德,也有人認為撈屍行為應回歸公益屬性,政府不能缺位。
“撈屍費”很容易讓人産生道德聯想:人都去世了,撈屍體還要錢?但是,應看到事件中撈屍的責任主體不是政府部門,而是民間救援隊,沒有直接的打撈義務,從事的是有成本、有風險的市場活動。人們所詬病的,不是撈屍隊該不該收費,而是不該收太多費。
對政府的公共服務來説,撈屍不應當成為“死角”。不可否認,撈屍往往也是偵查的一部分,特別是一些存有疑點的案件,屍體對案件的定性至關重要。如果撈屍要錢,公安、消防部門的破案、救援行動是不是也要收費?
尤其是夏季,類似的溺水事件每年在各地都會發生,而相應的水上救援與遺體打撈制度尚不完善。單從打撈成本而言,不會佔用太多的公共財力。然而,由於事關生命及逝者的尊嚴,類似的討價還價容易引發負面情緒,由此産生的社會成本反而更多。在打撈力量、裝備尚待完善時,由政府為“撈屍費”買單,不失為一項得民心的舉措。
打撈市場的産生有其合理性,但相關部門不應放任自流。一方面要建章立制,規範民間打撈行業的行業準入、職業準則和收費標準,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提供公益服務;一方面也有必要整合公安、消防及民間力量,專業的水上應急隊伍,提供免費的、義務的服務,還原撈屍行為的公益屬性。只有這樣,“挾屍要價”才能真正杜絕,逝去的生命才能免受金錢的尷尬。(王俊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