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少殺、慎殺”中感受人權溫度

時間:2013-05-15 13:52   來源:廣州日報

  改進死刑立法,減少死刑罪名,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我們正朝著這個正確的路徑演進,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4日發表《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全面介紹了近年來我國人權事業發展取得的新成就。白皮書指出,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取得新進展,國家嚴格控制並慎用死刑。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正式載入了國家的根本大法;黨的十八大上,“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被確立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這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權正成為黨和國家的意志和行動。

  具體到司法領域,嚴格控制並慎用死刑,即“少殺、慎殺”,成為我國倡導尊重生命、保障人權、體現刑法文明與人道主義的標誌之一。自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寫下《論犯罪與刑罰》一書,提出廢除死刑主張以來,世界上關於死刑存廢問題展開了長期的討論。儘管人們對死刑是否具有威懾力、是否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否助長人們的殘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罰目的等等問題上並未完全取得一致,但死刑最終應該被廢除基本成為共識。截至2011年,世界範圍內有140多個國家先後通過法律或者司法實踐廢除了死刑,超過全球國家數目的2/3。

  應該説,死刑的多寡與存廢、野蠻與文明、殘酷與人道,不僅僅是一個刑法問題,也不僅是法律問題,背後還蘊含著一個國家深刻的文化背景與刑罰傳統,體現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對生命價值的認知、對刑罰的認識。牽一髮而動全身,對死刑存廢,既要有大原則、大方向,又必須考慮國情民意,循序漸進,不能操之過急。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後,我們發現,各地實際執行的死刑人數較以前有大幅度減少,一些地方的中院和高院在一、二審宣判的死刑,最終未得到最高法院核準。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廢止了13種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減幅度近五分之一,在“少殺、慎殺”的路上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司法改革並非一帆風順,尤其是李昌奎案,二審的死緩判決引起輿論的巨大反彈,終審不得不改判死刑。此案在一定程度上,觸碰到了公眾對死刑制度改革的底線,昭示改革的複雜性。此外,基於對貪污腐化的深惡痛絕,貪官免死也難以獲得廣泛的民意支援。

  考慮到國情民意,即時廢除死刑並不現實,尤其是嚴重暴力犯罪,但這不妨礙死刑改革步履。改進死刑立法,減少死刑罪名,嚴格死刑適用各項條件,進一步限制死刑的適用,我們正朝著這條路徑演進,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雙贏。一位法學家曾説過:“一個社會的權利狀況是由最弱勢群體所受的待遇好壞來衡量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這樣一個極少獲得公眾支援的群體。”從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改善被羈押人的居住生活和醫療條件、律師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斷完善中,足以感受我國人權保障的力度,這是有目共睹的。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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