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下水道成為“政績工程”

時間:2013-04-03 15:07   來源:法制日報

  想陞官先得修好下水道。近日,中國政府網公佈的《國務院辦公室關於做好城市排水防澇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指出,各地區要加強城市排水防澇工作行政負責制,將其納入政府工作績效考核體系。明確城市排水、交通、氣象、消防、園林綠化、市容、環衛、防洪等有關部門的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政績考核是一種政府層級管理的重要手段。排水防澇這些地下設施的建設,直接關係到一座城市的有效運轉以及人民的生命財産安全。將排水防澇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讓下水道成為政府官員升遷繞不開的要道,有利於強化各級政府官員的責任意識,轉變政績觀念。

  城市內澇水災堪稱威脅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罪魁禍首。近年來城市內澇水災頻頻發生,去年北京721水災依然記憶猶新、教訓深刻。因此,必須將防治城市內澇納入法治軌道,將城市排水系統用法律管起來。管好下水道、治理城市水災還是要從長計議,從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開始,切實重視依法解決城市排水的問題,依法加強治水部門的協調和資金監管問題,依法規範洪澇預警機制的建設等等。依法治水,方能從制度層面解決城市水災問題。

  實踐證明,唯有高度重視法治在治水中的作用,真正將依法治水從一句空洞的口號轉化為制度設計,才能真正讓水災成為水利。相對於其他領域的依法治理進程,我國依法治水的進程比較緩慢,且口號喊得響而落實效果不盡如人意。上世紀80年代才誕生了第一部水法,而防洪法1998年才頒布實施。相關水利法律法規原則性太強,可操作性弱。至於防治城市內澇問題更是無法可依,“城市型水災害”尚未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更遑論城市水災的立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只在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簡單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防災等建設條件”。2002年修訂的水法,只在第六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縣級以上水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該規定僅適用於河道範圍的城區。2009年修訂的防洪法,僅在第十條規定城市防洪規劃要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但基本將城市防洪排除防洪之外,只關注橫向的河流湖泊,未關注縱向的暴雨災害。而1994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産管理法,也沒有明確規定房地産領域的治水問題。

  對比一些其他國家,美國1968年頒布國家洪水保險法,創立全美洪水保險制度。日本也相當重視依法治理城市水問題,1900年就頒布了專門的下水道法,規定全面鋪設生活污水排水管。1958年,頒布沿用至今的新下水道法,嚴格規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項技術指標。

  我們的城市為何就不能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這些年來,依法治水的口號喊得不可謂不響亮,標語貼得也不可謂不多,但是,喊再多的口號、貼再多的標語,還是不如扎紮實實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從為下水道立一部法開始,讓依法治水真正從口號落實到接地氣的制度。當然,治水的地域性強,國家層面出臺的法律往往是指導性的、原則性的,需要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加強地方立法,制定出符合當地特點的地方性法規,諸如制定“城市下水道條例”。

  150多年前,作家雨果在《悲慘世界》中感嘆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這句名言至今仍對我們有現實的教育意義。地下排水系統這種隱蔽的“形象工程”是每一座城市都需要的民生工程,是老百姓翹首以盼的民心工程。與其和城市管理者奢談“良心”,寄希望於其吸取教訓,不如和他們講制度、講法治、講責任,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從問責的責任落實到規劃者和管理者。

  一言以蔽之,想陞官先修好下水道,將排水防澇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就是要讓下水道成為官員升遷繞不開的要道,讓被遺忘、被漠視的不見天日的下水道成為實實在在的政績工程和民生工程,讓下水道真正成為“城市的良心”。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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