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維護公民自學駕駛的權利

時間:2013-01-29 14:41   來源:廣州日報

  2012年8月,南京市民小蘇到南京市車管所申考駕照,卻被以必須先通過駕校培訓為由拒之門外。自學就不能直接考試嗎?小蘇查閱資料,也沒找到國家有哪條法律明確規定,考駕照必須經過駕校培訓。今年1月21日,她向玄武區法院遞交了起訴書,狀告南京車管所行政不作為。

  自學駕駛申考駕照被拒,小蘇不是第一例;因此而狀告車管部門的,小蘇同樣不是第一例。有些法律人也從《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為車管部門拒絕自學駕駛者申考駕照尋找依據。如某位法學教授就援引了該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但這一條非常清晰地表明、而且僅僅表明,交管部門擁有對駕校的資格管理權。對公民自學駕駛,《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沒有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也是如此。

  一些手持權柄者,甚至一些法律人習慣性為公權力的自我擴張辯護,從根本上還是對法治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法治對公權力而言,當遵循“法無明文授權即不可為”。法律授權交管部門以駕駛培訓資格管理權,交管部門就只能在這項授權之內進行“駕駛培訓資格管理”。而對“駕駛培訓資格管理”之外的公民自學駕駛,交管部門無權干涉。因為法治對私權利而言,遵循的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一些人擔心公民自學駕駛會製造出大量的“馬路殺手”,事實上,公權力蔭蔽之下的駕校培訓腐敗,才是“馬路殺手”的搖籃。不少經歷過駕校培訓的人都有這樣的經驗,到有些駕校學習駕駛,簡直已淪為“交錢買證”的一錘子買賣。嚴格駕照管理的第一步,並不是要在法律之外去約束學習駕駛的方式,而是要嚴格駕照申領考試。公民申領駕照,行政部門應考核的,不是他受過什麼樣的培訓,而是他是否達到了安全駕駛的基本標準。

  法律明確規定“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其實也是為了剝離駕照申領與駕駛培訓之間的利益勾連。鼓勵駕駛培訓的社會化競爭,才是立法原意所在,也是行政與社會分離的趨勢所在。

  讓行政的留守行政,讓社會的回歸社會,這是中國下一步深化改革的主題之一。公民自學駕駛申考駕照被拒,只是當下改革困境的一個注腳。在行政管理領域,類似的公權自我加冕還依然存在。如何切斷公權力的利益自我輸送,將是改革面臨的最大考驗。期待司法能夠在此領域有所作為。(王琳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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