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職責,才真是“給政府抹黑”

時間:2013-01-14 14:25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袁厲害事件”所産生的影響還在持續發酵,河北省固安縣的申敏夫婦,也開始走進更多人的視線。從1998年開始,申敏與妻子李鳳月先後收養了12名棄嬰,如此善行雖然讓他們獲得了廊坊十大道德模範和感動廊坊十大人物的稱號,但並未改變他們在政府部門遭遇的尷尬。他們接受媒體採訪,如果講實情就會被視為“給政府抹黑”;他們為收養孩子的低保待遇向信訪部門遞交材料,則被視為“告民政部門的狀”。(1月12日人民網)

  不是我不明白,而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的邏輯太奇怪。真正“給政府抹黑”的行為是,政府原本“很白”,可是由於當事人的歪曲描述被“抹黑”。可問題是,不管申敏夫婦有沒有接受媒體採訪、向信訪部門遞交申請材料,當地政府民政部門對申敏夫婦收養的這些棄嬰沒有盡到救助責任,都是不爭的事實。而申敏夫婦的行為,非但不是“給政府抹黑”,恰恰像他們自己所申辯的那樣,“是為政府爭光”。

  應該説,如果一些政府部門“不黑”,任何人想“抹黑”它們,都是“蚍蜉撼大樹,可笑不自量”。按照政府掌握資源和手段的豐富程度,為自己的行為“驗明正身”,實在太容易不過:將自己“很白”的事實和“抹黑”的事實通過各種公開形式進行對比,就足以輕而易舉地“漂白”自己;大不了運用最原始的“當面對質”的方法,讓“抹黑者”在鐵一般的事實面前啞口無言。從這個意義上講,除非政府部門自毀形象,不然很難有人能夠“抹黑”政府部門。

  政府部門的形像是否被“抹黑”,一個最起碼的標準是,政府部門是否按照法定職責,履行了自己的各項公共職能。如果政府部門自己做不到這一點,不好意思,人們就會“武斷”地認為,所謂“給政府抹黑”,不過是一些政府部門在“賊喊捉賊”,進行“自我抹黑”。反倒是那些被視為“給政府抹黑”的行為,是沒有法定義務的公民,在幫助一些沒有履行法定職責的政府部門挽回一些顏面,使得其失職行為不至於那麼尷尬透頂。

  之所以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會把一些公民彌補自身失職的善舉,視為“給政府抹黑”,是因為在他們的觀念中,政府部門是否被“抹黑”,評判的標準不是其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職責,而是自己的失職行為有沒有被曝光,有沒有讓上級乃至更高層領導知道。如果自己的失職行為上級部門不知道,那麼,哪怕有再多的失職行為,政府的形象也沒有被“抹黑”;反之,如果因為公民的“個人原因”,導致自己的失職行為暴露于陽光之下,就是這些人在“給政府抹黑”——好像一些政府部門的失職行為,是將其公之於眾的人造成的一樣。

  理解了這樣的邏輯,就會明白,為什麼蘭考縣寧可面對上百來自全國各地的記者,好酒好菜包吃包住,也不願意拿出資金來建一座兒童福利院。因為他們認為,把記者招待好了,即便確實有人“給當地政府抹黑”,也不會讓外人尤其是上級領導知道,於是當地政府部門的形象依然光鮮。

  因此,若要改變這種狀況,究其根源,還是應當改變只“對上負責”的局面,讓政府部門真正實現“對下負責”。也只有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在面對自己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失職行為時,才不會著急埋怨有人在“給政府抹黑”,而是深刻反思自己的履職行為有什麼樣的問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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