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萬元追責”如何落實?

時間:2013-01-04 14:20   來源:紅網

  2012年的最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外公佈。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在十八大召開之後,新班子向外界頻顯強力反腐形象。在全黨全軍全國落實十八大精神的關鍵時刻,“兩高”適時推出這一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可謂正當其時,獲得社會各階層一致好評。這是我國司法機關以實際行動認真貫徹十八大精神、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人民群眾拍手稱讚。

  近年來,面對生死存亡的反腐敗工作,我們黨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絲毫沒有鬆懈,從上到下大批貪腐官員陸續落入法網,受到法紀嚴懲,充分説明我們黨有能力、有決心、有辦法消除黨內腐敗,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三清”目標。可一直以來,我們的反腐工作是重打貪污受賄而輕治行賄人,這種一手硬一手軟的治腐方法,也許正是腐敗不能從源頭上得到遏制和根除的重要原因。

  一方面是“不給好處不辦事“的官場,一方面是有著幾千年人情積澱和熟人社會傳統的現實,貪污受賄的體制內惡風和整個社會的不良行賄,是反腐屢打不絕的兩個大環境。任何一端鬆懈或走偏,反腐敗工作便不會有讓人民群眾滿意的結果!

  黨的十八大將反腐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歷史高度,為完成新的預防與懲治腐敗工作,我們必須依法深入細緻地研究反腐,科學地找出腐敗的規律,必須從腐敗的成因和源頭找出抑制其萌芽、生長、壯大直至“惡變”的應對之策。堅決打擊受賄與行賄,堵住腐敗的“入口”和“出口”,做到兩手都要硬,這是反貪肅腐之關鍵。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起一個中國特色的行之有效的預防與懲治腐敗體系,才能有力地法治腐敗,從嚴治黨,取信於民,完成十八大制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目標。

  “行賄萬元追責”,是件順應民心的大好事,但此舉如何落實到位,不成空談,不為“畫餅”,將考驗我國紀檢監察部門的反腐能力,檢驗各級司法機關的反腐智慧。

  每一起受賄案件背後,都有或多或少的行賄者,他們將是這一新規的涉案嫌疑對象。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們希望此司法解釋生效後正在起訴審理尚未辦結的受賄案件中的行賄人,能夠本著坦白從寬的原則儘快投案自首,爭取法律的從輕處理。對願意主動舉報並自首的行賄者,為有效打擊腐敗,司法機關定會依法酌情予以從輕減輕處罰,否則,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面對此振奮人心的司法解釋,有人多餘的擔心,此項反腐新舉的實施,會使反腐刑事案件大量增加,甚至會傷及無辜的“好人”,這種擔憂大可不必。受賄行賄並案處理,絕不允許有漏網之魚。對於那些被動行賄數額較小、未實際謀取不正當利益、未使國家遭受嚴重損失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一定會依法從輕處理。該司法解釋打擊的主要對象,是那些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賄者。

  此項法律規定的施行,有可能使受賄者和行賄者迅速結成腐敗同盟,而不利於反腐敗案件的查辦、偵破、公訴和審理工作,在這一點上,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提前做到防患于未然。我們絕不能讓受賄者和行賄者形成利益捆綁,真正成為“一條繩上的螞蚱”!為防止“受賄者收得更加放心”,我國有必要探索推行污點證人免罪制度,防止加重行賄者責任,為高效打擊腐敗解除後顧之憂。

  俗話説,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正義必將戰勝邪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們相信,隨著新形勢下中央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加強和反腐“動真格”措施的實施,“兩高”這一司法解釋的及時跟進,必將對全黨全國範圍內的反腐敗鬥爭産生巨大推動作用。依法遏制腐敗多發勢頭,才是實現“三清”反腐倡廉目標之法治王道!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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