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腐敗可討論但別當真

時間:2012-12-18 14:20   來源:人民網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副院長李永忠先生最近提出,對於腐敗官員可以採取有條件部分赦免的辦法以減少反腐敗的阻力,爭取他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支援。作為反腐敗領域的資深專家,能夠大膽説出這樣的想法難能可貴。但可以肯定的是,這種觀點不會得到社會公眾的廣泛認可。

  其中的道理非常簡單,不管我國在反腐敗的過程中遇到怎樣的困難,中國共産黨的宗旨以及執政綱領決定了中國共産黨絕對不可能策略性地選擇赦免制度,因為這樣做不僅會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而且會使執政黨反腐敗的成果大打折扣。正如李永忠所指出的那樣,公務員的財産申報制度不應成為“清算”制度,因此,在設計公務員財産申報制度的時候,不妨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對於新提拔的幹部實行財産申報制度,不斷地增加清廉的能量。假如腐敗分子將自己收受的賄賂全部上繳,那麼,可以對這些腐敗分子進行赦免,這樣做可以減輕這些已經腐敗的黨政幹部對反腐敗的抵抗,以換取他們對政治體制改革的支援。

  事實上,當年的香港曾經實行過類似的制度。香港廉政公署設立以前,香港公務員貪污腐敗現象非常嚴重,街上巡邏的警察公開索要賄賂,如果小商小販不交保護費,那麼,人身安全就難以保障,商業經營活動就難以為繼。香港廉政公署設立之後,如果秉公執法,將所有的貪污腐敗分子繩之以法,那麼,香港將沒有警察可用。正因為如此,香港當時的總督向英國政府彙報決定採取赦免的方式,讓一大批貪污腐敗分子解除了後顧之憂。現在看來,這是一個非常有效的策略。不過,在中國內地如果簡單地實行這樣的制度,那麼,就等於徹底判處中國反腐敗的“死刑”,其中的道理非常簡單,人們無法分清哪些是可以赦免的犯罪分子,哪些是不能赦免的犯罪分子。

  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赦免和豁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赦免是指認定有罪,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不追究其法律責任;而豁免則是不受法律的管轄,在反腐敗的過程中現有的法律制度不適用於被豁免的群體。在任何情況下中國的執政黨都不可能提出豁免腐敗分子的建議,因為這樣做就意味著喪失了執政的合法性和正當性。但是,能否有條件地使用赦免制度,的確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如果全國人大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者對我國現有的刑法進行策略性地修改,規定在某個時期內犯罪分子主動交代罪行,或者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追回貪污賄賂所得,挽回國家損失,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那麼,這樣的制度是可以考慮的。換句話説,在任何國家法律制度的實施都需要成本,如果制定赦免條款,換取某些腐敗分子積極的配合或者被動的配合,從而減少查處腐敗分子的難度,有效降低司法成本,那麼,這樣的制度是值得推廣的。

  在中國反腐敗的過程中,曾經出現過許許多多爭議的話題。前段時間部分學者提出來高薪養廉的概念,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腐敗問題,必須提高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讓他們不需要貪污腐敗。現在看來,高薪養廉本身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其中有太多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內容。筆者認為,在反腐敗的過程中不需要一些形而上學的討論,因為這些討論可能會轉移視線,掩蓋真相甚至有可能會徹底掩蓋社會尖銳矛盾。

  在是否應該赦免這個問題上,學者們固然可以討論,甚至可以爭論,但是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學術討論不能影響國家的反腐敗進程。反腐敗機關在查處案件的時候,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必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筆者強烈反對以所謂赦免理論,為某些犯罪分子開脫;筆者更反對那些打著改革的幌子,以黨紀代替國家法律的反腐敗舉措。在反腐敗的問題上,法律是唯一的標準。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任何反腐敗機關都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外開恩。

  反腐敗首先要反對個人的腐敗,同時也要反對體制性的腐敗,特別是那些打著冠冕堂皇的旗號對某些腐敗分子網開一面的“赦免行為”。反腐敗工作要想真正取信於民,必須首先修改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以法律的修改尋求共識,以法律的完善凝聚共識。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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