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原則入民訴法彰顯時代色彩

時間:2012-09-04 13:54   來源:法制日報

  歷時數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改已經完成,它以新的面貌呈現在國人面前。縱觀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80多個條款,可以説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82年試行以來,歷經1991年、2007年以及本次2012年的三次修改,取得了跨越式的進步,一個基本適應中國新時期實際需要的民事訴訟法逐漸形成。

  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涉及面較為廣泛,涵蓋了從基本原則到全部訴訟程式以及執行程式的方方面面。其亮點中之一是繼續強化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同時完善當事人的訴訟責任機制,如規定了誠信訴訟的基本原則。

  早在1986年,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但民事訴訟法卻一直沒有規定誠信原則。在訴訟模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過渡的過程中,與訴權的擴張和保障相伴隨,民事訴訟中也出現了大量的違反誠信原則的訴訟現象。最為常見的比如:提起毫無根據的騷擾性訴訟、雙方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損害案外人的合法權益、調解中虛構事實以達非法目的、妨礙對方當事人舉證、與案外人串通合謀惡意逃債、濫用上訴權、濫用申請再審權、濫用申請檢察院抗訴權乃至虛假作證、惡意鑒定等等。尤為嚴重的是,實踐中還出現了極少數法官與當事人惡意串通製造假案,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等現象。毫無疑問,這些訴訟中非誠信現象的存在,浪費了稀缺的司法資源,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甚至使司法蒙羞,成為“司法之恥”。如果非誠信行為混跡於民事訴訟之中而不被制止,司法對社會誠信的引領作用和對非誠信行為的制裁功能便化為烏有。因此,社會誠信首先應當從訴訟開始。有鋻於此,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審時度勢,明確無誤地向世人昭示了訴訟誠信原則。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還在諸多的條款中對誠信原則的落實作出了具體化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其一,禁止惡意訴訟。據此,當事人相互之間如果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則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並且還要視其情節之輕重,為其課加罰款、拘留等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如虛構事實、偽造證據騙取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甚至被實際執行的,則要移送其他司法機關作為刑事案件來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二,禁止惡意逃債。進入到強制執行程式的前後,債務人或者被執行人可能會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或虛假調解(還可能包括虛假支付令、虛假司法確認、虛假仲裁、虛假公證書等形式)轉移財産,逃避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也同樣要受到相應的處置和制裁。

  誠信原則不僅在立法中有直接的體現,訴訟中也有間接的體現。舉證時效制度是一個範例。實踐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所謂訴訟策略是搞“舉證突襲”,即所謂“一審不舉二審舉、二審不舉再審舉”,意圖使對方當事人陷入訴訟被動,輕則使之增加訴訟煩累,重則使之有理也敗訴。這是典型的非誠信行為在證據制度中的表現,針對此種行為,本次修法規定了舉證時效制度。據此,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在人民法院根據案情所指定的時間限度內提供證據,則該種證據要麼在情節嚴重時受到排除,要麼在情節尚可寬宥時受到法院的訓誡或者罰款,而證據尚可使用。此外,為了給予因惡意訴訟等行為受到實際損害的案外人以有效的救濟渠道,本次修法還特別增加了一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據此,如果惡意訴訟或惡意調解等騙取了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則除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啟動再審加以推翻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予以糾錯外,受損害的案外人還可以行使其撤銷訴權,由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地改變裁判,消除非誠信訴訟行為給案外人所帶來的“意外損失”。這就使包括我們自己在內的每一個案外人都獲得了一種安全感。

  除上述具體規定外,反映誠信原則的訴訟條款還有許多,可以説,誠信原則真正貫徹了始終,是中國民事訴訟法進入到新時期後必然産生的具有時代色彩的訴訟倫理原則,是善意訴訟、真實訴訟、協同訴訟、有道德地進行訴訟的法律化要求。可以預期,隨著誠信原則的入法,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中一度橫行的非誠信、惡意、有意製造訴訟障礙等“訴訟病理”現象將會大大減少,一個適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需要的協同訴訟、和諧司法的訴訟機制將穩步地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