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廣東佛山通報了7個使用問題半成品醬油生産的醬油企業。涉事的廣東開平市長沙億華達調味廠負責人稱,查處前一個月已將問題醬油賣出,“成品醬油召不回來了,都被消費者吃進肚子裏了”。(6月13日《新快報》)
當地問題醬油廠負責人上述一番話,無論是有意識的推諉責任,還是緣于對問題嚴重性的認識不足,曝露出的是國內食品方面召回機制的不健全。在非食品安全領域,如汽車産品召回機制,2010年國家逐步重視並頒布了《汽車缺陷産品召回規定》,其他電器類産品也逐步完善和實施了召回機制。其實,對於食品方面召回規定也不是沒有,早在2007年,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就發佈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其十九條、二十條等,詳細規定了“主動召回”機制。然而,“吃進肚子裏的食品”如何“召回”沒有任何説明,這未免是食品召回的遺珠之憾。也可能正是一些問題廠家有“底氣”的根子所在。
現實來看,目前推廣的“召回”制度缺陷不少。基本上是,“沒吃的可以召”,“吃了的基本不召”;“馬上犯病的召,長期累積才致病的説不清、也沒規定召”。這種召回的弊病早有先例。雙匯“健美豬”事件之後,召回的也不過是沒吃的存貨,進了肚子裏的、很明顯一定會給消費者帶來傷害的,召回了嗎?談到賠償了嗎?就因為沉積下來的“傷害”,消費者根本拿不到證據。這才是令人糾結的“無法召回吃進肚子食品”的缺憾。
所以,筆者以為,應以“問題醬油”為契機,深入反思一下時下的“召回”制度,重新厘清商家的真正責任,不僅應包括現時的、也有必要加大責任到未來的、長期的損害責任上。對於已經吃進肚子裏的問題食品,已經造成的潛在的、長期的損害也要管,也要賠償。這才是“召回”的實質。
解決問題並非不可能,這也涉及社會公平問題。具體而言,應從生産和銷售源頭來確定“問題産品”總量,在安排賠償和“召回”上,就應以一個總量賠償額度來核算;對於確實食用了“問題食品”,又沒有憑證的哪一部分賠償,可以列入公共賠償基金。目的是避免無良商家因為“肚子裏的”無法“召回”而逃避部分責任。讓公眾普遍享受到這份“賠償”,讓賠償責任貫徹到每一份食品的“始終”,其意義除了加大懲戒力度之外,也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畢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