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救人危難的職責沒有“轄區”

時間:2012-05-18 14:28   來源:齊魯晚報

  5月15日,在河南焦作市郊區有兩輛電動車相撞,傷者血流不止昏倒在地,路過的一輛警車被攔停後,警車上2人竟説不是自己的轄區,隨後駛離現場。網友將其過程全部拍下發到網上。(5月17日央視網)

  那兩名警察置傷者于不顧的理由是“我們是溫縣的,不是焦作市的”,何其荒唐。路人並不清楚警車是哪個轄區的,他們攔住警車只是出於對警察的整體信任,只是希望警察能對兩名傷者提供及時必要的幫助,比如,用警車把傷者送到醫院。《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産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顯然,警察救人于危難與出警辦案不同,沒有轄區的約束,警察在自己的工作轄區應該救,不在自己的工作轄區也應該救,這是一種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警察以不是自己的轄區為由見傷不救,不僅是一種冷漠,更是失職瀆職。

  警察肩負著保護民眾生命安全、財産安全以及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責,代表著正義。警察本應該做助人為樂、扶危救難的典範,本應該在民眾需要的時候挺身而出,展現出應有的擔當。一些警察的見傷不救、冷漠擦肩辜負了民眾的信任,面對著昏倒在地流血不止的民眾,那兩名不管不顧駕車駛離現場的警察情何以堪?

  《人民警察法》儘管規定了警察救助公民危難的職責,但並未規定警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這一職責的法律責任。在現實中,也僅有個別見傷不救的警察因傷者死亡、媒體曝光、輿論高度關注等原因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極低的風險縱容了一些警察見傷不救的僥倖心理,也讓這些警察的職責意識模糊或丟失。

  筆者以為,必須進一步健全法律和問責機制,下決心加大對有見傷不救、見義不為等釋放“負能量”表現的警察的懲戒力度,一旦出現冷漠的失職瀆職行為必須讓他們付出高昂代價。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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