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73條”“78條”是進步

時間:2012-03-16 09:12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審議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是今年“兩會”最受關注的話題之一。這本來是眾人翹首期盼的好事,但有一種聲音認為:新刑訴法,尤其是第73條和第83條,是倒退。網上關於“秘密拘捕”的説法聳人聽聞。事實果真如此嗎?持以上觀點者恐怕並沒有認真對比新舊條文。

  1979年制定和1996年修正的刑訴法都規定:“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也就是説,不管什麼罪名,只要是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都可以不通知。

  按照新刑訴法第83條規定:拘捕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可見,新條文至少做了三個限定:首先,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適用於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其次,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不像過去一樣可通知也可不通知;第三,必須通知家屬,而不是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家屬知情權得到保障。這三個方面,都是限制公權,保障人權。這不是進步,難道是倒退?

  為什麼會有“無法通知”作為例外?舉例説:某人犯罪被抓現行,死活不肯説出真實姓名和家庭住址,又不能刑訊逼供。連他家屬是誰都不知道,自然沒法24小時內通知其家屬。

  還有人説,去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犯罪的例外行不行?我認為不行,原因有三:第一,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主義犯罪是各國打擊的重點。美國、俄羅斯等國家為加強打擊恐怖主義犯罪的力度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做得只比中國更嚴格,而非更寬鬆。至少新刑訴法沒有像美國《2011年國防授權法》那樣規定不經審判就可以一直拘押犯罪嫌疑人,直到其“敵意”消失;其次,涉及國家利益的重大犯罪,如果偵查不力,將危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假如有4人涉嫌參與恐怖主義犯罪,1人被拘捕,假如必須24小時通知家屬,那另外3人得知消息後會逃脫或者臨時改變犯罪計劃,這樣會對公眾造成更大傷害。只能所有人都抓獲後一併通知家屬,才能避免打草驚蛇;第三,有人擔心該例外被濫用,則涉及到法律執行的問題,司法機關會出臺細則,刑法相應的條文也會修改。但若以可能濫用為反對的理由,那麼任何法律規範都有濫用的問題。立法和司法不能混為一談。

  此外,對於新刑訴法第73條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舊刑訴法本身就有(舊法第57條第一項),並非新法的發明。新法擴大了其適用範圍後,原先要被關進看守所拘留的人,現在有了一個可以不被直接拘留和逮捕的新選項。事實上是變寬鬆了,是“拘捕”的縮小化。新法擴大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範圍,使一些原本要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關押,這難道不是保障人權?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主義和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而指定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情形,也是需要通知家屬的,所以並不存在“秘密拘捕”。

  社會總是要前進,法治也應當進步,哪怕是一小步,都值得鼓勵,更何況刑訴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總則並落實到大量條文上這一顯而易見的進步?

  3月14日,人大代表順應民意,以2639票贊成、160票反對、57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刑訴法修正案。法治的每一大步,都是由這樣的一次次進步構成的。(吳丹紅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編輯:樊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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