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騙取保障房”須法制重典

時間:2011-12-28 11:06   來源:人民網

  12月26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佈消息稱,2011年全國查處違反規定多佔住房、買賣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黨員幹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新京報,2011年12月27日)

  “保障房是肥肉,人人都願咬一口。”這句話雖然有所偏頗,但卻是當下保障房分配不公的一種真實寫照。保障性住房被亂佔、騙租、騙購本已不是什麼重大新聞,但今天的事件之所以能夠再次引起人們的注意,恐怕最大看點還在於騙保者的身份——“公家人”。“公家人”從“公家人”手中騙取保障房,其不僅損害未保者利益,更損害政府公信力,放大社會負面效應,再次凸顯保障房分配不公的事實。

  客觀講,騙保(保障房)並非只是一些無良“公家人”。12月5日中廣網消息,僅北京、上海兩地,今年就清理出7700余戶騙取保障房家庭,其中,絕大多數都是社會人員。那麼,值得疑問的是,這些騙房者何以能夠得逞呢?

  京華時報27日報道,北京女子舒某因試圖通過“大病優先”的條件獲取優先申購限價房資格,提供了其父的虛假疾病證明材料,被房管部門查出並取消其購買資格,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其後,舒某不服上訴被駁回,該案結案。在此案中,處罰之輕,對騙購者來説基本沒有什麼損失,不禁讓人遺憾。但對比各地違規騙取保障房被查出後的處理結果來看,北京此次處理也在“情理之中”:廣州是勒令迅速搬出,規定多少年不能再申購保障房。而北京多是取消申請資格,或解除購房合同;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由此不難看出,騙購未遂或即使騙購得逞(涉嫌合同詐騙)被發現後,撓癢癢般的無力處罰正是騙保日盛的根源。而時下眾多騙保者被曝光,則説明騙保情形是多麼嚴重。所以,揚起法律武器,嚴懲騙保者,凈化保障房市場勢在必行。

  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較大財物的行為。《刑法》266條又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在“騙保”案例中,騙保(保障房)者為得到房子,明知自己的條件不合格,卻採取虛報證明材料等方式,向有關部門申租、申購保障房,符合詐騙罪成立的四個要件,都涉嫌詐騙罪。而騙購者的詐騙數額則可以根據同期購買或租用保障房與市場差價來確定。也就説,保障房騙保中,詐騙罪要件成立,數額清楚,完全可以對違規者、參與者進行定罪量刑和經濟賠償、補交和罰款。

  除此之外,對“公家人”的騙保行為還可根據公務員法、監察法、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根據違規者的不同情形,可以使用記過、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公職、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等。

  騙取保障房,表面看是個案,但保障房的特性決定了每個“騙保” 背後都有可能牽涉群體違法或腐敗,更具危害性,不僅損壞社會公平,而且毒害社會環境。加之我國的保障房制度實施時間不長,各項規定還不(很)完善。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要在僧多粥少和眾多不法之徒都想染指的情況下,保證保障房公平分配,做到應保盡保,最簡便有效有力的措施莫過於拿起法律武器嚴懲違規者、參與者,讓他們得不償失,覬覦者不敢再為。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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