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臨桂縣住建局原副局長李富得醉酒駕公車交通肇事將陽某父子2人撞傷,其中父親被撞成植物人,臨桂縣財政“借款”133萬多元給縣住建局,幫該副局長交通肇事“埋單”。借款至今尚未歸還縣財政。(12月20日中國新聞網)
不管是“借”還是什麼名頭,財政資金拿去給個人私用就是挪用公款,而挪用公款上百萬肯定涉嫌犯罪。然而這種事在體制內頂多也就是“違規”,糾正就是了。所以,官員肇事,財政埋單或墊付之事早已不新鮮。
財政資金挪作私用,犯不犯法、還不還,內部如不深究,我們一點辦法也沒有,所以糾纏這等事除了讓我們更受傷,多說無益。比濫用財政資金問題更值得一說的是,挪用財政資金為何像探囊取物?
以常態思維,很容易把問題歸咎于財政預算監管的寬松。而我以為,主要問題並非監管寬松,而是是否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監管?原則上說,政府財政預算的法定監管者為各級人大,然而現實中人大與政府因為預算問題“紅臉”的情況卻鮮有耳聞。這里面並不例外地存在著監管無力與無效的問題。而最有效的方法則是預算向社會公開,動態公開———動支每一筆資金,不管是行政經費,還是“借用”之類,都能及時在公開的平臺上體現,這樣,公共財政就將置于全社會的眾目睽睽之下。當然,這種機制也並非想象那般容易:規定預算公開,動態公開,政府不按規定辦,比如,挪用133萬元供同僚消災這種事,就是不報,我們能怎麼樣呢?所以,要徹底解決預算監管的問題,體制上、制度上必須做大手術,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必須形成足以“紅臉”,甚至“扯破臉皮”的監管動力。
財政“借款”百萬幫助官員給交通肇事埋單,是體制弊端生出的怪蛋,包括“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也是體制性庇護的結果,換了普通百姓,這種結局是不可想象的。
面對嚴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我們抨擊其性質多麼惡劣,要求應該這樣嚴查、那樣追究,很多時候意義不大。輿論曝光了,問題肯定比不曝光要重視,但是如何調查,怎樣定性,終究是人家自己說了算。與財政資金的變通使用一個道理,體制內監管仍可作變通式監管,變通式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