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保障生活更要保障信心

時間:2011-12-06 14:14   來源:法制日報

  不久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按草案規定,社保徵收險種從三項擴至五項,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社會保險有望統一徵收,以保障參保者的利益不受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將面臨多項強制措施。

  這是繼2011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以來,國家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領域的又一舉措。從草案可以看出國家對社保的高度重視。不僅擴充了社保的項目,還增加了對單位的強制措施,設定了處罰制度,這顯示國家已經深刻意識到完善社保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但是,對於普通勞動者來説,目前的社保是否真能起到保障作用,有很多人還在疑慮。國家陸續出臺相應的社保政策,出發點無疑是好的,然而,實際運作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卻讓勞動者有些無所適從。僅以養老保險為例,有調查顯示,九成以上的人現在擔心養老問題,人們對僅靠養老金維持退休後的生活普遍缺乏信心,57%的人覺得養老還得“靠自己另外攢錢”,37%的人認為退休後自己生活水準將“嚴重下降”。之所以出現這種對社保缺乏信心的狀況,究其根本,筆者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其一,法律規定及配套制度過於粗化,不夠完善,無法將各種紛繁複雜的情況全面涵蓋。這與我國社保制度建立較晚,而我們國家人口眾多、不同地域情況複雜有一定關係。

  其二,相關部門對法律及政策的解讀不夠到位。同樣的內容,對於從事勞動保障工作的專業人員來説可能會望文生義、拿來就用;而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説,當自己涉及這些政策時,解讀和對應起來總是感覺有些費力,而且因角度的不同也容易産生理解上的歧義,進而容易産生疑慮。

  其三,新舊體制交替間出現的因政策上不同造成實際結果不同而引發的問題。如養老保險中的視同繳費年限問題。從表面上看,視同繳費年限期間職工個人不需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似乎解決了老職工的退休待遇問題,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因為我們現在的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所以繳費工資高、繳費年限長、退休時間晚,其基本養老金水準相應較高;反之則相應較低。當視同繳費之後,雖然這期間個人不需要繳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但政府承擔的金額有限或者説很少,這就造成了視同繳費年限越長,個人賬戶中金額越少,最終拿到的養老金就越低的情形。

  對於我國社保現狀中存在的類似這種現象,我們該如何看待、如何解決是很重要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經驗,比如,從瑞士的保險可以看出其設定的理念基礎:要保證與以往生活水準相當,而我國現在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個是保持生活水準不變,一個是僅滿足基本需求,這兩點間的不同投射出的理念上差異值得我們深思。

  除此之外,對社保政策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詳細解讀,確保百姓能真正了解、熟悉與之切身相關的這些規定,減少因不懂而帶來的誤解,也是有關部門需要亟待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險隨之不斷發展,相關法律法規陸續出臺,證明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不斷完善,但實事求是地説,我國社保對社會進步的反映還是相對滯後的,跟我們的用人機制相對應還是有一定的脫節,如何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這還需要社會各界共同探討與研究。對今後在社保這一體系中,企業該承擔什麼責任、個人能得到什麼實惠、國家應如何宏觀調控,只有廣泛討論,充分論證分析,把更多先進經驗融入立法之中,才能使這一涉及最廣而且跟百姓切身利益最為相關的法律真正服務於民。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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