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復出的追問,當初問責是否到位

時間:2011-12-06 13:43   來源:工人日報

  網友稱前江西宜黃縣長蘇建國出任撫州公路局局長,公路局工作人員證實該説法。另傳前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將出任撫州金巢經開區管委會主任,該消息未獲當地官方確認。(見12月4日《京華時報》)

  2010年9月10日發生在宜黃的“拆遷自焚”事件,曾引起輿論譁然。9月18日,撫州市方面發佈消息,宜黃縣委書記邱建國、縣長蘇建國對該拆遷事件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分別對兩人立案調查;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傳部對外發佈消息,宣佈對二人免職。在這種背景下,人們的心裏必然疑竇叢生,“立案調查”為何沒了下文?這兩位官員在一年多後復出的理由是什麼,都經由了哪些程式性和實體性的審查?

  要想還原類似事件的本來面目,首先必須弄清楚“免職”的含義。根據《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務員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並不包括免職。免職與撤職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性質、內容要件和處理程式上卻存在天壤之別,不能混為一談。

  雖然免職不是公務員處分的種類,但在特定情形下,卻適用於“有問題”的領導幹部,具有問責的意義。《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不過,值得強調和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由此可見,官員被免職固然是一種問責,但時間期限僅僅為“一年”。一年後,被免職官員復出不僅不是問題,反而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甚至是符合“規定”的。或許正因為如此,現實裏才會出現這種現象——一邊是“問題官員”被一臉嚴肅、極其高調地免職,一邊是被免職的官員總是快速低調、不出意料地復出,以至於一些人把“免職”簡單界定為應付輿論、忽悠民意、逃脫責任的擋箭牌。

  “真問責、真復出”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假問責、真復出”。因而,面對被免職官員頻繁複出這個現象,追問復出程式是否公開透明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去追問當初的問責是否公平公正、客觀真實。如果對“問題官員”的問責,始終游離在處分種類和法律責任之外,僅僅局限于不痛不癢的免職,那官員在一年後復出,幾乎是一種必然。

  一言以蔽之,包括這兩位宜黃官員在內的被免職官員的悄然復出,表面上是復出機制和復出程式的問題,但實際上卻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問責問題。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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