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政府各部門不得採購奢侈品、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或者超範圍、超標準採購服務;要求政府各部門應當配備中低檔公務用車,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不得高於社會平均水準。(本報昨日19版報道)
以往對於“三公消費”並非沒有相關約束性行政法規,就以公車為例,什麼行政級別的領導配備什麼樣檔次的公車,早已有相關明細標準,但是,現實中究竟有多少嚴重違規現象,恐怕連紀委等法定監管機構都心中無數。
行政法規洋洋灑灑,各種“不準”“嚴禁”字眼看似肅然,但卻阻擋不住三公消費的滾滾洪流,恐怕就在於“三公消費”的行政軟約束等於無約束。這首先來自於公共財政體系至今不夠公開透明,從政府年度預算的人大審議開始,由於一本“糊塗賬”讓人大代表們無從置喙,導致財政監管的體制入口形同虛設。
行政軟約束還要歸因于行政監管機關的脊梁不夠“硬”。紀委監察部門是執行中央對地方“三公消費”的過程監督部門,審計部門是結果審核部門,但紀委監察部門受制於人事財政均歸地方管理,缺乏監督到底的底氣,甚至還有可能因為“三公消費”的利益均沾,成為隱性腐敗的共同體——試想一個紀委幹部坐在富麗堂皇但絕對超標的辦公樓,享受著高出級別幾個檔次的豪華公車,動輒出國考察國外先進反腐經驗,他可能會抵制讓自身處處受益的“三公消費”麼?
“三公”行政軟約束等於無約束,這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已無需再檢驗,遏制“三公消費”的唯一制度路徑在於將行政軟約束轉化為法律硬約束。這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對現有法律法規存在與時代發展滯後脫軌之處全面完善,比如《預演算法》雖然賦予了人大種種預算監管職責,但在包括政府履行財政公開義務、人大否決權行使等細化法規上相對缺失,政府與人大之間的責權利邊界不夠清晰,容易造成監督者無權可用而被監督者權力過大。
第二點是更廣泛的公共監督賦權。比如輿論監督的進一步開放,對《政府資訊公開法》賦予民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提供制度保障,法院等司法機關的職責逐步走向第三方獨立,如此才能形成對三公消費的監督合力。
最後就是逐步形成政府公共決策的民主化、法制化,全面梳理包括稅收體系、行政收費體系存在的種種弊端,為民眾減負更要讓民眾享有各種法定權利,避免政府財稅及行政收費權力過度膨脹,推動“小政府、大社會”的市場法治成型。
沒有以上三點體制改革為基礎,“三公消費”就會一直在行政軟約束等於無約束的怪圈中打轉轉,這顯然不利於未來的政府績效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