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私用”徵地款,用制度杜絕挪用行為

時間:2011-11-16 11:21   來源:人民日報

劉坤繪

  事件

  廣東惠州:

  村委會“私用”徵地款

  據《南方日報》報道,在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馬安鎮新群村,半數徵地補償款約3000萬元,被部分村幹部私自用於購買“安心得利”銀行理財産品。因未經村民同意便將徵地補償款用於投資,且投資收益“不知去向”,自2010年7月開始,新群村12個村小組長雖多次收到由村委會下發的土地補償款認領通知,但至今仍有10個村小組拒絕前往領款。

  惠州市公開徵地文件顯示,從2007年開始,先後徵收了新群村1685畝土地,其中530畝屬於村集體土地,1155畝土地屬於該村15個村小組中12個村小組的集體土地,新群村共獲得徵地補償款6000多萬元。

  據中國農業銀行馬安支行證實,該行分別於2010年7、8、10、11月份和2011年的6、7月份先後共向新群村委會售出6期名為“安心得利”的理財産品,每期交易金額為3000萬元。新群村購買的6期産品都有獲利,最早的一期為2010年7月份,獲利為5萬多元,最近一期為今年7月份,獲利為13萬元。(劉坤)

  評析

  用制度杜絕挪用行為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由此也産生了對失地農民利益進行補償的徵地補償款,這筆款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往往數額巨大。徵地補償款關係到億萬農民的切身利益,管好和用好徵地補償款,是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對徵地補償款的實際使用和分配過程中,仍然存在著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開、不透明甚至是挪作他用和貪污腐敗的問題,嚴重損害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國家的法律制度,影響了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廣東惠州這起事件,雖然新群村的部分村幹部沒有將徵地補償款裝入自己腰包,投資行為也收到了利潤,但仍然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侵犯了農民的利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徵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所有,應該專款專用,禁止侵佔和挪用,其使用情況必須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各級人民政府的監督,發現有侵佔和挪用行為的必須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那麼,新群村村幹部用徵地補償款購買理財産品,就違反了專款專用制度,屬於挪用行為,是不合法的。其次,從程式上來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第三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應當及時公佈並接受村民的監督。因此,村委會成員未經村民大會討論而私下決定徵地補償款的使用並且沒有公佈和接受監督也是不合法的。

  對於新群村村委會的上述行為,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救濟程式,村民可依法從以下三個方面採取措施進行救濟:一是向政府反映情況,請求有關部門進行監督和干預;二是召開村民代表大會,依法撤銷村委會的決定;三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人民法院撤銷村幹部作出的決定,並讓有關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

  對徵地補償款進行合理合法的使用和管理意義重大,對於表面上是從農民利益出發而進行的投資理財式的挪用行為,也應加以禁止。首先,在程式上這是違法的,不符合村務和財務公開的要求;其次,出於保值增值目的進行的行為也可能演變成非法目的的行為;再次,投資有風險,用農民的徵地補償款進行的投資行為産生的風險還是要由農民承擔。

  因此,在實踐中,要堅決杜絕挪用行為,嚴格規範徵地補償款管理和使用。一要嚴格依法管理,制定科學合理的徵地補償款分配和使用制度;二要建立健全專賬專戶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嚴格規範使用行為;三要在程式上做到公平、公正和公開,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保證農民的知情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該充分認識到規範徵地補償款使用和分配、保護農民利益的重要性,統籌協調好款項使用和分配中的矛盾,切實從農民的根本利益出發,避免私自決定、挪作他用問題的再次出現。(符啟林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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