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不是“軟指標”

時間:2011-11-14 14:08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日前,中國社科院發佈2011年《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藍皮書指出,中國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整體水準低下,國企百強的社會責任尚處於起步階段,近半國企沒有推動社會責任管理,社會責任披露十分缺乏。

  走在大街上,如果隨便找個路人問問,不論是國字號企業還是中小企業承擔了多少“社會責任”時,很可能看到的是一臉茫然。記得今年2月21日的《人民日報》透露,2010年國企實現利潤近2萬億元,而上繳紅利僅440億元,曾將國企推上風口浪尖,引發了社會公眾對包括國企在內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熱議。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最早來源於英美等國,指的是企業在謀求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包括企業對員工、消費者、環境資源保護、社會福利慈善等方面的責任。1919年,美國發生了著名的“道齊訴福特汽車公司案”。福特公司管理層以降低汽車價格、提高汽車品質、投資建廠以增加就業機會為由,打算停止分發股利。法院認為公司董事會的權力只能服務於股東的營利目的,其自主許可權于為達此目的而選擇不同的手段,而不能擴大到改變這一目的本身,判令福特公司繼續分發股利。在這個判例的帶動影響下,美國出臺了《企業社會責任法》。反觀我國的一些上市公司,“有紅不分”、“多紅少分”的現象早已是司空見慣,長期為投資者所詬病,社會責任的缺失可見一斑。

  不久前,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對4586位企業經營者開展問卷調查,在了解對促進企業更好履行社會責任的主要措施看法時,54.7%的企業經營者選擇了“建立健全相關法規制度”。這個數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立法的滯後和制度的缺失,已經成為推動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制約瓶頸。目前,儘管在我國《公司法》中提出了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但過於模糊和籠統,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可操作性不強,充其量只起到了一個宣示性作用。

  一個沒有社會責任意識的企業不可能永續經營,只有“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才能在自身發展中與社會形成良性互動。全國政協常委、國務院參事任玉嶺在接受《中國經濟週刊》採訪時指出,我國應針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企業社會責任暴露出的問題,儘早研究和制定中國的企業社會責任法律,以防走在外國的後面,掣肘我們的發展。

  筆者認為,如果把企業的社會責任僅僅停留在道德義務層面,企業就沒有動力和責任去承擔相關的義務和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一種法律義務。這種義務在法律中不僅要有具體的內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對於怠于或拒不履行者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評價和相應的法律處罰。換言之,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應當是“硬約束”,而不是“軟指標”。我們呼喚這一天早日到來。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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