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假下井 誰來真監督

時間:2011-11-14 14:04   來源:西安晚報

  據統計,“1110師宗礦難”已造成30名礦工遇難。雲南曲靖市政府新聞辦發佈的消息稱,經核實,事故發生在交接班過程中,夜班帶班領導為安全副礦長齊谷明,早班帶班領導為技術副礦長孫石奎。多名目擊者和當班礦工昨天表示,當天的私莊煤礦值班領導並未帶班下井。事發後,礦領導齊谷明才匆忙下井,並偽裝井下逃生的假像。(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5版)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面對礦領導必須下井的規定,師宗私莊煤礦陽奉陰違,相關礦領導只是在礦難後匆忙下井,並偽裝井下逃生的假像,其手法之笨拙、性質之惡劣、危害之明顯,無不令人錯愕而憤慨。應該看到,自去年11月15日國家施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以來,類似現象已經不是一起兩起,有的礦領導拒不下井,有的則是山寨領導下井——礦領導突擊提拔7名礦長助理下井帶班,還有的則是匆匆下井,走馬觀花,又匆匆上井。

  礦領導下井制初衷良好。也許不能説一推行該制度,礦難就立馬消失,但能減少礦難,能便於救援,正如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趙鐵錘所説,只要煤礦領導堅持帶班下井,相當一部分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特別是當煤礦發現嚴重險情時,帶班領導在採取立即停産、排除隱患、組織撤人等緊急處置措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眾所週知,在去年智利營救礦工行動中,有一個細節是,最後升井的人員為銅礦隊長,他對成功營救發揮了重要作用。

  制度設計再精妙,如果只是被鎖在抽屜裏、挂在墻上,而未落實在行動中,其意義就會為零。要想制度發揮效力,關鍵在檢查落實,誰來檢查落實?自然是監管部門,以師宗礦難為例,監管部門應該是師宗縣煤炭工業局以及安監部門等。但令人悲哀的是,這些監管部門偏偏不作為。日前,國家安監總局副局長、國家煤監局局長趙鐵錘來到雲南師宗私莊煤礦事故現場,幾次打斷彙報者,並斥責地方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此次事故本可以避免。去年11月28日,私莊煤礦由於煤與瓦斯突出隱患嚴重,生産許可證已被暫扣。然而,該煤礦仍然在違法違規生産,與地方職能部門監管不嚴有莫大的關係。”

  監管部門不監管或監管不力,礦領導又有規避制度的衝動,如此一來,礦領導下井制便必然形同虛文。對此,該如何破解?一是強化內部監督。礦工最關心自己的生命,他們有監督衝動;對礦領導下不下井也最有發言權,因此礦工應該主動舉報,當然礦工舉報領導必然有顧慮,害怕打擊報復,這就需要構築有保障性的制度平臺。二是提高違法成本。礦領導該下井不下井,即便被發現,最多只是免職,如果處罰過輕,礦領導則會無所謂。三是對監管部門進行監督。如果監督部門不恪盡職守,礦領導必然有恃無恐,更加膽大,對那些不作為、亂作為的監管人員就應該嚴懲。四是建立巡檢制度。中央督察組不妨深入一線,動態化、常態化暗訪,讓礦領導、相關監管部門時時有危機感。(王石川)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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