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交通運輸部發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詢民意(5月9日《新京報》)。
公路收費是近年來輿論關注和民眾非議的焦點,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于2004年制定,很多條款難以適應當前形勢,亟須修訂。客觀而言,在“貸款修路、收費還貸”模式不改變的背景下,收費公路制度改革難以取得突破,不可能帶給民眾太大驚喜。但是,相比九年以前,社會在進步,收費公路制度也應該進步,而不能倒退,應與民眾的訴求更近,而不是更遠。
縱觀意見稿全文,“亮點”並非沒有,比如對裝載鮮活農産品的運輸車輛免收通行費,全國範圍內二級以下公路均不得收費,對公路經營者違規的處罰上限提高到50萬元等。但是,意見稿中的一個最大變化卻與民眾訴求背道而馳,這個變化就是公路收費期限延長、收費標準提高。
意見稿規定,“國家實施免費政策給經營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響的,可通過適當延長收費年限等方式予以補償”,“高速公路因改建擴容增加投資需調整收費年限的,可依據本條例有關規定重新核定”,“還貸、經營期滿後,除由公共財政承擔養護費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則收取通行費”……這些規定都是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沒有而此次修訂擬增設的內容。按照現行規定,公路收費期滿後即應停止收費,但按照意見稿,節假日免費政策可使公路收費期限延長,高速公路改擴建也可延長收費期限,即使收費期滿後,高速公路仍然可收費,以支付道路養護管理費用。這就意味著,公路實際收費期限不僅要延長,而且收費綿綿無絕期,只要這條公路沒有報廢,就要世世代代地收下去。
同時,意見稿刪除了現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37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政府還貸公路在批准的收費期限屆滿前已經還清貸款、還清有償集資款的,必須終止收費”,刪除這一條款意味著,即使政府投資的公路已經收回成本,也仍然要繼續收費。
而在收費標準方面,意見稿規定,“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可根據交通流量、當地物價指數變化情況等因素適時予以調整”。這個規定貌似有理,其實是給提高收費標準開口子,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可以提高收費,物價上漲也能成為收費標準提高的理由。
公路應該姓“公”,應具有公益屬性,這是人們經久不息的呼籲;公路高收費阻礙物流、影響經濟發展、盤剝百姓利益,這是最簡單不過的常識。可是,這麼多年來輿論的疾呼和民眾的期盼,換來的結果很可能是公路收費期限延長、收費標準提高,如此逆民意而動,不得不説是一種倒退。
民眾照章納稅,車主繳了這稅那費,政府本該修建免費公路服務於社會。即使做不到這一點,公路收費期滿後總該停止收費、還路於民,至於公路養護管理費用,政府早已通過燃油稅收取,為何還要無休無止地收費?公路本該是免費的公共品,這是政府應當肩負的公共服務職能,可現在的情況是,政府不僅不肩負責任,反而要從中謀利——如果這種思維不改變,收費公路制度無論怎樣改,都難逃“與民爭利”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