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乘客有義務“給好人作證”

時間:2013-01-28 15:32   來源:羊城晚報

  1月23日,長沙的哥易艷輝搭載一名突發哮喘的急病患者,為趕時間闖了紅燈。事後易艷輝怕被扣分罰錢,希望對方寫一個證明以證明自己是為救人才闖紅燈,不料遭到對方拒絕,並稱“的哥本來就應該要救人”。(1月24日《瀟湘晨報》)

  乘客説得沒錯,合同法第301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的哥不顧一切趕時間救人,確實是“應該”的。

  不過,我國法律同樣規定了“凡是了解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的哥救人是應該的,乘客作證也是應該的。乘客不能拿著一把帶有彈性的尺子,量別人時過緊,量自己時過松,只想著自己的權利,而忽視了自己的義務。

  那則“天堂”與“地獄”的寓言故事告訴我們,同樣的鍋,同樣的勺子,同樣的肉湯,大家都舀給別人吃的地方就是天堂,光想著自己的地方就是地獄。吃別人送來的肉湯當然是“應該”的,但吃肉湯的人一定要記著,自己把肉湯送到別人嘴裏也是“應該”的。如果每個人都光想喝湯而不想給別人喂湯,結果只能是每個人都無湯可喝。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明確了“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章應當予以消除。這樣的規定,為的是讓病人能得到及時救治,而司機又不會有後顧之憂。只要每個人都盡到自己的義務,這個社會就會像天堂一樣美好。

  從實際情況看,司機因救助危重病人不得已而闖紅燈的情形已經有過不止一次。正是有了人性化的法規,有了都能夠站在對方角度想問題的司機和乘客,才使得這樣的愛心傳奇不斷續寫。也正因如此,那位哮喘病患者才能夠被及時送往醫院。如果乘客被救了命卻連作個證都不願意,司機還要因此受罰,很可能會産生負面的連鎖反應。

  可以設想,如果司機為救人闖紅燈總是面臨無人作證的尷尬,很可能讓愛心受到傷害。如果那樣,也許這位哮喘病患者再次病情突然發作時,沒有司機願意把油門踩到最深。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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