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擊行賄,就不可能遏制受賄

時間:2013-01-05 14:34   來源:法制日報

  2012,中國高揚反腐大纛,外界好評如潮。最高法與最高檢年底聯手出擊,公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司法此番祭出重手,對行賄者不再姑息養姦。

  若問各類腐敗犯罪,哪一種案件數量遙遙領先,洞見觀瞻?答案倒也簡單,當然非賄賂罪莫屬。因其涉及官員廉潔與否,攸關民心向背,牽動各方神經,影響政權穩定,向來成為刑法打擊重點。

  不過細究法條,1997年新《刑法》中,行賄罪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卻與受賄罪最高刑死刑,不可同日而語。此外,立法者特意網開一面,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何者為輕,何者為重,一目了然。

  司法實踐中,重辦受賄,輕辦行賄怪象叢生,負面效應不一而足,有識之士多憂心忡忡,不以為然。君不見,受賄罪相較行賄罪,無論是立案數量,還是處罰強度上,前者遠遠超過後者。2000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查辦賄賂案件9872件,其中行賄案件僅為1367件,佔總數13.8%。2003年1月至10月,廣州市兩級法院共受理賄賂案件136件,其中行賄案件僅28件,不到總數零頭;2006年上海市檢察機關立案查處貪污賄賂案件446件,行賄案僅47件。

  去年6月7日《人民法院報》刊出調研報告,“2009年到2011年中,江蘇省常州市兩級法院審結受賄案件為70人、76人、63人,但同期審結行賄案件卻為3人、10人、7人;從行賄犯罪的量刑情況來看,有期徒刑3人、緩刑11人、免刑6人,緩刑免刑比率高達85%……”數據會説話,兩相對比,格外刺眼。難怪,鋃鐺入獄的受賄者,想到逍遙法外的行賄者,常大呼不公,徒嘆奈何?

  曾記否,深圳市安遠集團董事長陳族遠,向雲南交通廳長胡星行賄3200萬元,創造當時行賄金額全國紀錄。讓外界大跌眼鏡的是,2007年,胡星被判無期徒刑,這位民間有“行賄狀元”稱號的老闆,卻全身而退,萬人如海一身藏。當地司法部門對是否追究行賄人刑責,“諱莫如深,保持緘默。”有何難言之隱,頗值玩味。

  行賄非罪化、量刑畸輕化趨勢嚴重,行賄人行賄的金額比法律規定的立案起點一萬元,高上幾倍、幾十倍甚至更多,卻鮮有定罪。坊間甚至不乏為行賄者辯護緩頰之聲,如行賄者多被逼無奈,也是受害者,應從寬發落云云。

  反腐專家任建明拿出數據,攤在陽光下,痛批此論調荒謬。根據長期調查結論,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于投入的回報,也就是説,行賄的回報是投入的1000%。在一項交易中,獲利最多的不是受賄官員,而是行賄者拿到了收益“大頭”。如此看來,行賄者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焉能一味曲意回護?

  放眼國外,各國反腐立法,行賄者入罪嚴懲已成趨勢。對二者打擊力度之拿捏,各國立法略有不同。有採用等同制的,如法國刑法第179條,義大利刑法第321條;有採納行賄輕刑制的,德國刑法第322條和334條,日本刑法第198條;瑞士刑法第288條和315條。還有對法官受賄及行賄特設重刑者,如德國刑法第334條,我國臺灣地區刑法第130條。一言以蔽之,行賄與受賄者同受懲治,對行賄宣戰,行賄零容忍乃普遍共識。

  近年,媒體爭相報道一起大陸公民境外行賄案。2006年12月,一名內地女博士生,行賄香港城大老師,希望漏題。老師不假辭色,第一時間向廉政公署舉報,女生被法院以行賄罪判刑六個月,國人震驚不已。法不容情,對行賄露頭就打,引發深思。

  不打擊行賄,就不可能遏制受賄,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減少賄賂犯罪。可喜的是,2012年最高檢工作報告透露,去年檢方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對4217名行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比增加6.2%,未來前景可期。

  行賄不止,賄賂難除!行賄戕害國家公務人員廉潔,攫取大部分腐敗收益,給國家與民眾帶來莫大損失。面對囂張的行賄者,法律大棒再高高舉起,輕輕落下,勢必危害法治尊嚴和社會公平。期待立法者織密法網,司法者重拳出擊,全社會凝聚共識:向行賄者説不!行賄零容忍!(俞飛)

編輯:扶海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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