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競爭有底線 網路公關須監管

時間:2012-12-19 15:54   來源:人民日報

金艷繪

  事件:網路水軍惡意詆毀被起訴

  近日,在各大論壇、百度貼吧和微博上一度出現大量惡意攻擊安徽某集團酒類産品的帖子和文章。天涯網站一篇標題為《X酒,你真的是“清者自清”嗎?》的文章點擊量高達14萬次。

  該集團向公安機關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偵查發現,這些曝光該集團酒類産品含有劇毒物的網帖始作俑者是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據該公司法人代表柏某交代,公司接受了安徽另一家酒業集團銷售有限公司呂某的服務費,按照呂某的要求,在網際網路上散佈謠言、惡意詆毀。

  呂某供述,為打擊同行主要對手,其多方聯繫到柏某,出資22500元,指使上海市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網際網路上散佈其酒類産品中含有氰化物等歪曲事實的惡意攻擊和網路炒作。經評估,該集團損失總額為600余萬元。(賴曉紅)

  評析

  花錢雇請公司,捏造虛構事實,再通過網路水軍發文詆毀競爭對手,類似的事件近幾年不斷出現。它主要涉及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屬於性質認定。呂某雇請傳媒公司提供網路水軍所發佈的大量文章和帖子到底是屬於憲法所保護的一般的言論,還是應該被特別法所規範的商業表達?商業表達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對世要約邀請、促成商業交易等特點,各國法律都對其進行特別規範和監管,以保障商業交易、促進經濟發展。商業表達包括推銷性表達和競爭性表達,前者最常見的是商業廣告,立法重在防止虛假、誤導和欺詐,確保表達內容真實,譬如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後者則包括商業評論等,立法重在防止誹謗、詆毀,確保表達內容公正,譬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民法、刑法。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其商業表達領域的立法也往往最完善。商業表達最核心的判斷標準就是看它是否關涉“商業交易”的目的。本案初看起來,網文和網帖似乎多數屬於評論性的意見,內容好像與公共問題或公共利益有關,但是仔細審查,就會發現幾個特點:(1)為網文付了錢;(2)針對某一特定競爭對手;(3)出於經濟動機,為自己獲取不當利益;(4)發佈詆毀性言論。這顯然屬於商業表達中不被法律所保護的“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商業詆毀行為。

  第二個問題是這種商業詆毀行為的法律責任。我國對於通過“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法律保護有一個從民法保護到行政法保護再到刑法保護的過程,即依其侵害客體和損害程度設置了三道法律邊界:民法上對商譽的損害視為侵犯法人名譽,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一百二十條以侵犯法人名譽權方式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在規定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時,將個人、新聞媒體,包括競爭對手均規定為該罪主體,給予刑事處罰,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於單位犯本罪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可見對於這類非法商業表達行為的懲治力度之大。

  第三個問題是法律責任承擔者的認定問題。這是本案比較複雜的一個方面。按照傳統的損害商品聲譽罪的原理,當然是誰實施行為,誰就擔責。但是本案中具體實施發文、發帖行為的可能是大量的水軍——網路公司雇傭的寫手和發帖人,他們之間通過雇傭合同關係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當屬共同犯罪。

  但是本案也給我們留下了一個問題,本案只追訴了自然人,而作為犯罪環節的重要一環——網路公關公司——作為一個法人組織的責任,似乎並未追究,這在其他類似案件中也是一個遺留下來的難題。因為,如果沒有網路公關公司的仲介組織、上下承接、具體策劃,而只是個體網民的散兵遊勇式發帖行為,其所造成的損害一定會小得多。這裡的關鍵就在於目前我國對於網路公關公司的性質認定和營業監管在認識上存在模糊。西方很多國家對於類似的網路公關公司根據其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分界,進行分類分業監管,營利性的網路公關納入廣告行業進行規制,這樣就能保證其經營行為的合法性,而不至於像我們現在仍處一個模糊地帶。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副教授)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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