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破紀錄的飆車應有“破紀錄”的懲罰

時間:2012-06-25 13:50   來源:廣州日報

  6月23日中午11點48分,寧波境內的高速路段,兩輛白色超跑相互“鼓勁”,其中一輛阿斯頓馬丁的速度達到258公里/小時,另一輛賓士SLS時速也達到235公里/小時的“成績”, 駕駛人則被處以罰款記分和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6月24日新華網)

  據説,258公里/小時創造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超速駕駛的最高紀錄,此前的最高紀錄是今年6月7日18時多,一輛寶馬750轎車創造的236km/h。

  不管出於什麼原因,我們都不能寬容高速公路上的飆車,因為這種瘋狂的行為是拿公眾的生命財産當兒戲,拿公共安全開玩笑。懲罰他們,才能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才能保護公眾的生命。從罪罰相等的原則看,他們的飆車創造了破紀錄的速度,我們也應該給他們破紀錄的懲罰。

  對於飆車,過去的法律還是比較寬容。飆車者只要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會受到刑事懲罰,一般是行政罰款,最多是吊銷駕駛證;即使是飆車撞死人,也是以交通肇事罪懲處,刑期一般是3年以下。現在,兩名飆車者被處以罰款記分和吊銷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好像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現在的情況有點不同了。去年,刑法修正案出臺,確定了“危險駕駛罪”,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這意味著,飆車行為屬於“危險駕駛罪”。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罪,而不是結果犯罪。例如,“醉駕入刑”的一個邏輯是,只要一喝酒駕車,就屬於“危險駕駛”。同樣,在高速公路飆車就算沒釀成車禍,也應該運用法律予以制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看來,僅僅進行行政處罰是錯誤的,顯然屬於包庇縱容犯罪了。

  我希望看到這個被嚴肅查處的反面典型,併發揮交通安全的反面教材作用。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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