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成年人”參與司法值得推廣

時間:2012-06-14 11:09   來源:法制日報

  據《北京晨報》6月12日報道,北京未成年人刑訴首次引入“合適成年人”制度。鋻於在未成年人的刑事訴訟中,父母不能或不願出庭的情況時有發生,近日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嘗試在未成年人審判中適用“合適成年人”制度,這在北京市各級人民法院內尚屬首例。

  合適成年人制度是近年來司法機關為保護未成年人權益而適用的一項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父母不能或不願出庭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挑選符合一定條件的合適成年人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目的是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合適成年人參與司法制度,就是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合適成年人”的協調幫助下,使他們免於監禁處置和監禁訴訟,通過家庭、學校、社區的教育和感化,重拾信心並開始新的生活。

  作為司法制度的舶來品,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最初源於英國的少年司法程式,它是刑事司法領域維護人權的一項重要制度。近年來,我國也逐步展開了引入該制度的探索。我國修改後的新刑訴法也有類似的合適成年人制度的規定,只是規定得還不明確、不具體也不全面。如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合適成年人參與司法制度對於維護未成年人在訊問和審判階段的正當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合適成年人作為未成年犯與訊問者之間的仲介人,可以起到監督司法程式正當性、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不公正待遇,以充分保障人權的作用。合適成年人參與有助於厘清未成年人犯罪的背景和原因,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為未成年人後期的矯治打下基礎。合適成年人參與有助於未成年犯與訊問者進行溝通和交流。此外,合適成年人參與從心理上有助於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和無助情緒,使其更多地了解自己享有的被保護的權利。 

  從法理上講,合適成年人可參與的案件應包括: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偵查、檢察訊問階段及法院庭審的全過程;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未成年人可能被處以勞動教養案件的訊問階段;未成年人可能被予以治安處罰案件的訊問階段以及其他被傳喚訊問的階段。

  對於合適成年人的人選,原則上講,未成年人的父母是首選的合適成年人,其他監護人、近親屬、老師也可以成為合適成年人。據門頭溝法院統計,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願參加庭審的比例高達10%。理想的合適成年人隊伍可吸納共青團和婦聯等社會團體的人員、社會工作者、司法所司法助理員、街道(社區)從事青少年保護的專職人員以及其他志願從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人員。合適成年人的人選條件除了與未成年人有血緣關係的親屬及有師生關係的教師外,還應當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和工作經驗,最好經過相應的工作培訓,了解基礎心理學、訴訟法學常識及教育方法,熱心未成年人保護事業,有一定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的人員。

  一般而言,合適成年人在參與對未成年人的訊問和審判時享有以下權利:參與對未成年人的訊問,不受非法干預;對司法工作人員違法或不適當行為提出糾正;向未成年人闡明其享有的合法權利;與未成年人溝通,了解其犯罪動機、目的;專業合適成年人還有權了解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背景,並享有必要的費用補貼權。同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不非法干涉公安、檢察、法院的正當活動,特別是在訊問過程中不插話、引導未成年人回答、不歪曲文字表達意思等;遵紀守法;不洩露與案件有關的秘密;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

  總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訊問和審判階段的未成年人處於相對弱勢地位,其權益需要有“合適成年人”來維護,讓“合適成年人”成為未成年犯權益的守護神。劉武俊

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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