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發佈的《2012年度中國職場人平衡指數調研報告》顯示,國內職員每天平均工作時間為8.66個小時,30%的職員超過11小時。很多企業表面上不提倡加班,但是給你的工作很難在8小時內完成,這樣,員工加班了,老闆卻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面對“30%的職員超過11小時”的資訊,人們很自然的問題就是:法定每日工作8小時為何成為一紙空文?中國職員又承受著怎樣的工作負荷?
這讓筆者想到了兩則新聞,一是“23歲女白領患胃潰瘍去世生前微博稱忍疼加班”,二是調查顯示,中國員工可能是全世界上最擅長謊稱生病以逃避上班的員工。這讓我們看到了什麼?三成員工工作超11小時和“擅長裝病請假”有沒有關係呢?
就筆者的觀點,“30%的職員工作超過11小時”是法律被架空的顯現。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有明確的規定,企業如果需要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高於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但事實上真正能夠執行的企業並不多,員工加班基本上成了做義工。這説明《勞動法》有的規定已經被架空了,由此出現“30%的職員超過11小時”還值得奇怪嗎?
眾所週知,在一些企業,員工工作壓力根本沒有被考慮到,相反,企業利益被抬到了不合適的位置,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不顧員工的心理壓力和精神健康,要求員工拼命工作,不準休假,在這樣的事實面前,出現“30%的職員工作超過11小時”恐怕是遲早的事情吧?
隱藏在“30%的職員工作超過11小時”背後的實質是員工權利貧困和無力。工作權和休息權都是勞動者的基本人權,這是常識,但很長時間內這都被遮蔽了。儘管《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者的種種權利,但説法比較籠統,大量細化的規定至今還是空白,且沒有規定如何保護勞動者權利。當勞動者的權利與生存權發生矛盾時,員工表現出一種明顯的弱者心態,從一定意義上説,“30%的職員工作超過11小時”是對現實無奈的真實折射。
可以説,“30%的職員工作超過11小時”是員工權利貧困和勞動者權利幾乎成為紙面權利的注腳。企業和員工的關係在當下是一種強勢和弱勢的關係。智聯招聘網路調查結果顯示:六成上班族由於頻繁加班而身體每況愈下,但面對企業的晉陞和淘汰機制,他們常常“自願加班”。面對競爭和就業壓力,員工的合法權益自然就難以得到保護。
“30%的職員工作超過11小時”呼籲對員工權利的尊重,更呼喚員工合法權益的回歸。必須認識到,市場經濟條件下,員工與企業的關係絕對不是博弈關係,而是協作和相互依賴的關係。因此,應尊重員工權利,也惟有如此,才能舒緩“30%的職員超過11小時”背後的權利無力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