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對外開放只是表面利好

時間:2012-05-02 09:45   來源:濟南日報

  日前公佈的《國務院關於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將該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由原來的“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修改為“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這標誌著我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5月1日中國廣播網)

  交強險對外開放,有專家如此認為,在帶來先進管理經驗、技術的同時,外資進入的積極作用更多是通過充分競爭推動車險市場的服務升級。

  這是一個顯而易見的結果。因為外資險企的加入,既意味著消費者有了更多的選擇,也意味著車險市場的競爭加劇。在一個健康良性的市場環境中,競爭加劇必將推動管理優化和服務升級,甚至是降低保費。最起碼,理賠的麻煩程度或許不再讓人望而卻步。但是,理論推演的結果,未必就會是不久將來的完全現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有明確的賠償規定,並且明確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交強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正是在這種法制語境下,中資險企讓理賠變得越來越難。如今外資險企進入,在同樣的法制語境中能否從善如流,應該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既往經驗表明,外資企業“橘生淮南則為橘,生於淮北則為枳”的例子不在少數。

  在同一部法規條例的規制下,而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希望外資企業比中資企業做得更好,只能靠外資企業穩定先進的管理理念,以及此理念支配下在我國市場上的道德自律。這顯然不完全可靠。解決車險理賠難等諸多問題,關鍵在於修法以及有關部門公正嚴厲的監管。

  進一步來看,交強險推行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來源在於其公益性質,國外類似險種亦如此。但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卻不受《社會保險法》調整,而由《保險法》調整。《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商業保險行為。”也就是説,在目前法律框架內,交強險既非社會保險,亦非政策性保險,嚴格意義上屬於商業保險。讓商業保險承擔公益性質,這種功能錯位,是包括理賠難在內的諸多交強險問題的根源所在。

  這種情勢下,寄望外資企業做好我國的公益性質險種,不免牽強了一些。所以,交強險對外資開放,于消費者和民生來説,利好消息多停留于表面,根本解決交強險中的諸多弊端,需要理順其公益性質,調整相關法規並且對保險公司加大監管、約束、規範和懲處力度。

編輯:于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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