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因拍攝野生華南虎照片而名噪一時的周正龍刑滿釋放。這個因詐騙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而被定罪量刑的農民似乎到現在都不明白,自己為何鋃鐺入獄。作為歷史鬧劇的製造者,他曾經享受過記者前呼後擁、政府給予鉅額獎勵的殊榮,但恰恰是那些讓他聲名大噪的新聞記者,把他送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這個老實巴交的農民不知道,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新聞媒體把矛頭對準這個可憐的農民,是一種歷史的必然選擇。這個本來帶有娛樂色彩的社會鬧劇,最終以司法機關的介入而落幕,這不能不令人唏噓嘆息。説到底,這是一個新聞記者發現了問題,但是卻無法找到確鑿證據而引發的社會鬧劇。司法判決非但不能平息社會輿論,反而讓這個案件變得更加撲朔迷離。如果説當初陜西省發現華南虎是一個社會新聞,那麼,隨著事態的演變,這個社會新聞由於新聞媒體的反覆炒作,而變成了一個徹頭徹尾的鬧劇。
司法機關之所以介入這一案件,是因為新聞媒體對政府官員窮追不捨。如果沒有政府官員的參與,那麼,司法機關完全沒有必要浪費公帑,立案偵查並且最終判決這一案件。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儘管這一案件的當事人被繩之以法,但是,案情本身並沒有塵埃落定。陜西省是否存在華南虎的問題,經過專家的野外考察,似乎已經有了科學的定論。然而,專家臨時性的野外調查,難道真的能夠發現事實真相嗎?
這一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首先,新聞媒體為何缺乏獨立的調查能力,發現問題卻沒有找到出現問題的根源呢?新聞媒體多次要求政府機關給出科學的鑒定結論,當政府機關的負責人出面發表意見的時候,新聞媒體又眾口一詞,認為政府機關的負責人是在敷衍塞責,掩蓋事實真相。這種不信任政府官員的做法固然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缺乏獨立的調查能力,並且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那麼,新聞媒體究竟是在起鬨鬧事,還是在追求事實真相?
當地司法機關按照詐騙罪和非法持有彈藥罪對當事人定罪判刑,從表面上來看,符合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但從本質上來看,由於當事人始終不承認自己存在詐騙的故意,而司法機關提供的法律證據又顯得過於簡陋,以至於不容易讓人信服。換句話説,當華南虎照片鬧得沸沸颺颺的時候,當事人不可能不知道其中的利害關係,不可能不採取銷毀作案證據的措施,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司法機關居然可以輕鬆地從當事人的家中搜查得到有關證據,並且以此來定罪量刑。這究竟是一種特殊的默契,還是還原了事實真相?
在這一案件中,新聞媒體對一個農民窮追猛打,最終促使司法機關將其繩之以法。這不是新聞媒體的勝利,而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新聞媒體的悲哀。新聞媒體應當發掘出這一案件所蘊含的深層次問題,並且透過這個案件徹底糾正一些政府官員內心深處的錯誤觀念。如果把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看作是新聞媒體曝光帶來的正面效果,那麼,新聞媒體從業者就是典型的是非不分,就會成為打著維護社會正義的幌子,損害弱勢群體利益的幫兇。新聞媒體需要反思的不僅僅是自己的行動,還要反思自己的思維方式和價值判斷能力。
總而言之,這一事件給我們帶來了許多教訓。在社會轉型時期,新聞工作者固然要伸張正義,但是,新聞工作者不要忘記自己的神聖職責,用自己深入紮實的採訪報道發現事實真相,增加社會的透明度。假如以集體圍觀的方式看熱鬧,以大家起鬨和群毆的方式採訪報道,那麼,非但不能逼近社會事實真相,反而會讓真相離我們越來越遠。新聞媒體是這一案件的最大失敗者。希望新聞媒體從業者能夠從中吸取教訓,以更加冷靜的態度對待社會新聞事件,以更加理智的方式採訪報道爭議中的人物和事件。
華南虎照片案件當事人刑滿釋放,可能會又一次成為新聞炒作焦點。希望新聞媒體從業者按捺住自己的情緒,真正從點滴細節出發,還原事實真相,幫助當事人正視自己所面臨的問題,以更加負責任的態度,糾正以往新聞報道中出現的偏差;以更加寬容的心態,看待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的社會新聞事件。